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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

2019-06-30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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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二百九十五条对于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已列入清单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

  第二百九十五条 对于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已列入清单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执行程序贵在迅速、及时,因此不能要求执行人员先调查核实清楚财产权属再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行为,只能根据表面证据进行判断。基于这一思路,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推定为其所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推定为其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如果出现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情况,案外人可以通过异议制度进行救济。这既有利于执行,也能比较好地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利。

  如果出现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情况,案外人如何通过异议制度进行救济?[page]

  依照执行规定第72条的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

  案外人对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提出异议,理由成立的,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执行规定第73条所指的这种案外人异议,实际上是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具体的执行行为或执行措施提出异议,其目的是为了阻止人民法院对该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案外人异议成立的,执行法院应立即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并应解除或撤消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把该标的物返还给案外人。

  二、提起案外人异议的条件

  提起案外人异议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异议主体适格,即必须是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的案外人。所谓案外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之人,亦即执行依据效力所不及之人。应当说,案外人的范围十分宽泛,包括所有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认为法院的强制执行损害了其合法权利,从而要求排除对该物强制执行效力的非执行当事人。至于其主张是否能够排除强制执行,则要视其主张的权利内容而定。

  (二)须在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之前,法院尚未采取执行措施,不存在损害案外人合法权利的问题,因此案外人没有提起异议的理由。如果案外人由于担心法院将要执行某一财产从而损害其合法权利,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不应受理。案外人必须是就其已经受到的实际损害向法院主张异议。案外人异议以排除强制执行为目的,在强制执行程序终结之后,除非另行取得执行依据,否则不能撤销原来的执行行为,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不能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因此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后提出执行异议,没有实际意义。此时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应视为是一个新的诉讼请求,通过另诉解决。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即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如何理解和如何认定。这里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一是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二是关于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就金钱债权的执行而言,此处所言强制执行程序终结,是指对于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并非指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如果对于执行标的物已经执行完毕,即使所卖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执行依据所载之全部债权,致使整个案件尚未执行终结,对于已被执行的标的物,案外人不得主张异议。又如依同一份执行依据,对属于一个或数个被执行人的数项财产进行执行,其中一项财产已经拍卖终结,并将卖得价款交付了申请执行人,对于该项财产的强制执行程序,即为终结。对于其他财产的强制执行程序虽未终结,也不能对于已经终结的强制执行程序,提起案外人异议。再如执行标的物经拍卖终结,而未将卖得价款交付申请执行人,此时对于该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说已经终结,案外人仍然可以主张异议。但是已经终结的拍卖程序,不能因该异议而撤销,因此该案外人只能请求交付卖得价款,而不得请求撤销拍卖程序。关于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如何理解和认定执行程序终结,尚无明确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就动产而言,执行法院将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该动产交付申请执行人,即为终结;二是就不动产而言,如果涉及所有权转移,应以有关管理机关办理完毕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为准。如果不涉及所有权转移,应以解除被执行人占有,使归申请执行人占有为准。[page]

  (三)须有异议之事由。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何谓“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认识上也不尽一致,导致在执行实践中出现一定的混乱。所有权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这一点当无争议。因为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即表明执行标的物是该案外人的财产,而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自然不能将其用来偿还被执行人的债务。除所有权外,还有何种权利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确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对该种权利的分析,应当按照其在实体法上的性质、效力及执行的目的或方法来确定。首先要明确的是该种权利必须是实体权利,基于程序上的权利提出异议则不属案外人异议,如对执行程序不当或消极执行提出异议等。其次,这种权利必须因法院的强制执行而受损害。如担保物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法院对担保物执行时,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从卖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并不损害其合法权利。因此,法院执行担保物的,债权人不能提起案外人异议。再次,这种权利是案外人现实享有的,如果案外人的权利仅有实现的希望而尚未现实享有,则不能排除强制执行。笔者认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三类:

  1、所有权。一般而言,对案外人享有所有权之财产,如果法院对之强制执行,案外人自然可以提起异议。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由于在该财产上设定了某种负担,案外人不能提起异议。如案外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的债权设定担保物权,或者案外人受让的财产之上设定担保物权的,在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对该财产强制执行时,案外人不得提起异议。

  2、共有权。部分共有人为被执行人,法院对共有物强制执行时,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因此该其他共有人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如果法院对属于被执行人的部分强制执行,其他共有人的权利未受侵害,则不得提起案外人异议。

  3、租赁权。一般而言,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不影响租赁权的存在。故承租人虽然占有执行标的物,也不能因租赁物的转让而提起案外人异议。如果法院对租赁物的执行妨害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承租人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就执行标的物对被执行人有交付或移转登记请求权的案外人,不能提起案外人异议。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买卖汽车合同,根据合同甲方要求乙方交付汽车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此时乙方因另一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这辆汽车时,甲方不能基于买卖合同主张案外人异议。[page]

  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三、案外人异议的处理原则

  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遇到的执行异议,有些是难以预料的。应当如何处理,法律规范不可能一一列举。复杂的工作,要求执行员熟练的掌握执行的各种措施和基本工作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保护权利人合法利益原则。这是执行活动的核心原则,贯穿执行活动的全过程。相对执行异议制度,有的著述称其为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原则。这种表述是不完整的。在执行异议的处理过程中,受民法、民事诉讼法调整和保护的不仅仅是案外人,还有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也受到限制,但保全与担保相结合的执行保全并不停止,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这是审判监督原则在执行活动中的体现。处理执行异议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有效的纠正人民法院错误的执行根据和错误的执行措施,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三)限制执行原则。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仍然可以采取或者继续财产保全措施,但必须停止对标的的处分活动,直至对执行异议审查结束并作出处理决定。否则即为违法,由执行法院承担违法执行的后果。因为执行异议可能是成立的,未通过依法审查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限制执行意味着既要为继续执行保留条件,又要为撤销执行、终结执行或者执行回转留有余地,因而执行标的的实际履行或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必须受到限制。此时对执行标的任何实际处分行为,对于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都是不负责任的

  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

  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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