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后到人民法院的立案庭立执行案件,立案庭立案后转到执行庭执行。
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申请书须载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执行的事项。
(二)执行依据(均须提供原件);
1、一审案件:一审判决书(或调解书)及生效证明(须主审法官盖生效章);
2、二审案件:一审,二审判决书(二审判决须到中院盖生效章)。
(三)申请人身份资料:
1、申请人为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为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若本人不能来申请的,可委托他人。受委托人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资料(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
(四)被执行人身份资料: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资料;
2、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书有提出上诉的权利,一审民事判决书因此而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的,那么当然地不存在对一审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问题。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均未对一审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那么该一审民事判决书则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未自动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就可依此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而开始计算期限应分为二种:
(1)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原告已收到民事判决并表示不上诉或已丧失上诉权,申请执行的期限应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原告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限应以原告收到生效法律文书并明确表示不上诉或逾期未上诉时起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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