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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应采取哪些措施?

2019-07-02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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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执行回转的目的在于保护原被执行人的权益,本质上仍然是特殊情况下的执行。所不同的是,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原被执行人在执行回转中成为执行权利人,原执行权利人则成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规定

  执行回转的目的在于保护原被执行人的权益,本质上仍然是特殊情况下的执行。所不同的是,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原被执行人在执行回转中成为执行权利人,原执行权利人则成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规定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执行回转也必须要有执行根据,即撤销原法律文书以后所形成的新的法律文书。这个新法律文书中应写明原执行权利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如果原执行权利人拒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办法:款项的退还款项;是对定物的返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折价抵偿;回转的标的有孳息的,应一并执行回转。当事人若对抗执行者的,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也要在法律规定和范围内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护合法利益人的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原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完毕后,将所取得的物品转让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除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通知第三人交出原物,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外,还应考虑到原申请执行人对该财物的转让是属于合法转让还是属于非法转让的问题;考虑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时主观上有无过错等情况,实是求是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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