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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在执行实务中的完善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7-02 03:51
导读: 在执行实务中,执行和解是一种很常见、很普通的情况。随着执行和解适用率的提高,其局限性也日益显现,如和解协议兑现率较低,重执率偏高,义务人利用和解规避法律、逃避执行、拖延履行。据统计,除当即履行的和解协议外,真正按期履行最终结案的不到二分之

  在执行实务中,执行和解是一种很常见、很普通的情况。随着执行和解适用率的提高,其局限性也日益显现,如和解协议兑现率较低,重执率偏高,义务人利用和解规避法律、逃避执行、拖延履行。据统计,除当即履行的和解协议外,真正按期履行最终结案的不到二分之一,出现了“和而不解”的怪现象。在笔者看来,执行实务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开展执行和解理念教育,提高执行员整体素质。法院应加强执行员牢固树立“执行和解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缓和当事人矛盾的最佳途径”的和谐司法理念,注重提高执行员业务和道德素质,增强敬业精神,确立对执行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态度——不单纯讲求结案,强制和解,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只做适当引导,提供相关咨询,不做硬性插足的“第三者”,使和解协议真正成为“双边”协议。

  2.加强沟通、指导、审查和风险告知。和解时执行员不能置身度外,既要尊重意愿,也要提醒、引导,提供法律咨询,协议后还应审查。一是加强指导、审查和风险告知。对和解内容的合法性、可操作性以及文字表述进行审查,告知当事人订立和解协议是一项严肃的民事行为,一旦和解协议签字后,任何一方均要认真履行,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和解协议而中止案件的剩余申请执行期限不尽相同,执行员要帮助计算,适时申请恢复,否则,可能会超过申请时效,造成权利丧失。对超过申请恢复执行时效的应不予执行,裁定终结执行。二是强化执行对话沟通。召开执行对话交流会议,由案件承办人向申请执行人通报未结案件的进展情况,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执行线索,同时听取申请人对法院执行工作和案件承办人的意见,并对申请人、执法执纪监督员等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表明今后的工作方向及落实措施。加大执行公开力度,将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情况全部公开,置于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确保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三是加大说服教育工作力度。在执行个案中采取法、理、情并重的人性化执行方式,充分尊重被执行人的人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阐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认真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取得被执行人的理解、信任和配合,促使双方当事人从法律、人情上达成和解协议,消除分歧、化解矛盾,实现案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四是实行执行和解风险告知。执行法官在主持和解时要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存在的信用风险,并告诫被执行人若有恶意避债行为,法院将依法对其给予法律制裁,杜绝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page]

  3.建立对恶意“和解”者惩罚制度。除情势变更等原因外,对故意借用和解手段达到拖延时间、拖垮和玩弄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实行训诫、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是被执行人对自己履行能力的一种预期确认,除情势变更等原因外(应由被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均应按拒不履行立即追究法律责任。此举有利于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这一点应在立法上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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