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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根据的送达

2014-08-20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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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据以执行的执行依据必须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文书生效的前提是要将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先行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因未能送达的法律文书属未生效。

  执行根据是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由有关机构依法出具的、载明债权人享有一定债权,债权人可以据以请求执行的法律文书。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据以执行的执行依据必须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文书生效的前提是要将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先行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因未能送达的法律文书属未生效。

  司法实践中,存在原告方已送达而被告方未送达的情形,如果原告方根据其签收的法律文书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在审查时未能发现法律文书未送达被告的事实而给予受理立案,执行人员据此又实施了具体的执行行为,该执行行为的效力如何?

  执行依据送达前的执行行为,由于据以执行的执行依据未生效,因而该执行行为属于可撤销的行为,在撤销之前该执行行为仍然有效。因为,执行机构在执行中实施的每一执行行为均是国家强制力的表现,是国家权力的行为。为保证强制执行的权威和迅速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执行机构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必须重视执行行为的权威性,才能确保当事人对执行机构采取的每一执行行为的信赖。

  从该角度分析,执行依据未送达而由执行机构实施的执行行为,并不能当然地认为是无效的行为。但毕竟执行依据未送达,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行为属可撤销范畴。执行依据如果在该执行行为被撤销前达达了债务人,可以认为该执行行为的瑕疵已不复存在,执行机构所实施的执行行为仍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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