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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竞合

2019-06-29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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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执行竞合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执行竞合,是指数个债权人在同一时期以不同的执行根据,请求法院执行同一债务人同一特定财产,并导致不同执行根据的执行相互排斥。相互排斥表现为同一债务人同一特定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所有执行根据或者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只得

  一、执行竞合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执行竞合,是指数个债权人在同一时期以不同的执行根据,请求法院执行同一债务人同一特定财产,并导致不同执行根据的执行相互排斥。相互排斥表现为同一债务人同一特定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所有执行根据或者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只得对其中执行根据或者债权人债权有选择地满足。比如,一买受人请求一债务人交付合同标的物——某人的一幅字画,另一人基于所有权请求该债务人返还该字画,这便是特定物与特定物交付执行之间的竞合。再如,一债权人以金钱请求权的执行根据就一债务人的一所房屋要求强制执行,另一债权人以交付该所房屋的执行根据要求强制执行,这便是金钱债权与特定物交付执行之间的竞合。在这两个例子中,同一债务人特定的财产不能同时满足所有执行根据,仅能满足其中一个执行根据所载的债权。

  在我国,执行竞合的具体形态主要有: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终局执行是指对终局执行根据的执行。终局执行根据,比如确定的判决、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等。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有相同种类执行根据形成的执行竞合,如法院判决与法院判决等;也有不同种类执行根据形成的执行竞合,如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等。在执行竞合的情形中,保全执行主要包括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等。

  从执行根据所载的债权来看,要么是金钱债权执行与特定物交付执行的竞合,要么是特定物与特定物交付执行之间的竞合,而不得是金钱债权与金钱债权之间的执行。对于金钱债权与金钱债权之间的执行,数个债权人可以通过参与分配获得受偿。参与分配解决的是量的问题,即数个金钱债权之间对标的物变价金额的分配问题,并不存在排斥性执行。执行竞合解决的是质的问题,即执行竞合体现为排斥性执行,数个债权无法同时获得执行。

  执行竞合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其一,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执行债权人。单一的债权人,即使有数个不同的执行根据并针对同一债务人同一特定财产,虽得不到全部满足,但因在同一债权人处并不产生各请求间的排斥,也就不会发生执行竞合。

  其二,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执行根据。同一执行根据中,即使存在多个给付,由于各个给付之间一般不会相互排斥,所以不会发生执行竞合。数个执行根据须是不同的或各自独立的,但可以是同种类的,也可以是不同种类的。

  其三,执行对象须是同一债务人同一特定财产,并且该财产无法同时满足所有执行根据或者所有债权。[page]

  其四,数个执行根据的执行须发生在同一时期。数个执行根据的执行须存在着时间上的关联,即须在对同一债务人同一特定财产的执行期间,其他债权人同时或先后申请参加执行。

  执行竞合和参与分配虽然都是多数债权人要求对同一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但是参与分配中,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表现为重叠性冲突,即各债权人的债权都是金钱债权或是可转换为金钱债权,参与分配仅为数个金钱债权之间对执行标的物变价金额的分配问题,即执行之量的问题,并不妨碍各债权人可以同时全部获得满足;执行竞合则是金钱债权与特定物交付债权,或者数个特定物交付债权之间的排斥性冲突,数个债权人无法同时受到清偿,因而属于执行之质的问题。此外,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不必有执行根据,而执行竞合中的债权人必须都是已经取得执行根据的。

  二、解决执行竞合的学说

  解决执行竞合的学说主要探讨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竞合的解决方法。这一竞合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其他执行竞合问题的解决。关于执行竞合解决的学说主要有三:终局执行优越说、保全执行优越说、折衷说等。

  (一)终局执行优越说

  此说认为,对于同一债务人的同一特定财产,同时存在终局执行根据和保全执行根据,即使保全执行申请执行在先,终局执行根据也得优先执行。其主要理由有:

  首先,保全执行的目的,仅在于保全将来判决的执行,所以保全债权人因执行所享有的利益仅限于保全判决将来能执行,保全债权人并不能由于保全执行而取得较其他债权人优越的法律地位。因此,保全执行的效力,仅限于禁止债务人为任意处分,并不禁止其他债权人的终局执行。

  其次,保全执行根据仅以“释明”即能取得,而判决等终局执行根据通常须以“证明”方能获得,两者相较,后者比前者更难取得。难以取得的执行名义应当比容易取得者获得更多保护,所以判决等终局执行应优越于保全执行。

  再次,被保全的债权如为物权的请求权时,保全债权人可基于实体法上物权人地位,以异议之诉直接排除其他债权人的终局执行,不必在保全执行效力方面,特别承认保全执行有优于终局执行的必要。否则,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一旦有保全执行存在,其他债权人纵有终局执行的执行名义,也无法执行,这并非公平之道。

  最后,如果承认保全执行有排斥其他债权人终局执行,那么债务人在债权人取得终局执行根据之前,可能串通其亲友等对其财产申请保全,从而使终局执行根据的债权人无法实现其债权,一方面易启债务人狡诈之心,另一方面有损于司法威信。特别是在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执行难的今天,更是如此。[page]

  (二)保全执行优越说

  此说认为,先行的保全执行有阻止后来的终局执行的效力。保全执行优越说主要以驳斥终局执行优越说来为自己立论。

  首先,保全执行优越说认为,保全制度的目的是禁止债务人就其特定财产为处分行为,以保障将来本案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禁止处分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也对其他债权人有拘束力,所以凡是使将来执行本案判决成为泡影的,都是背离保全制度的目的,从而使保全制度形同虚设。

  其次,在同一债权人的案件中,保全执行从属于本案终局执行,保全执行将因本案终局执行而丧失其存在的价值,保全执行与本案终局执行的效力有着高下之分。但是,保全执行根据与其他案件的终局执行根据并无任何从属关系,不能因为执行根据是终局的或是暂时的,也不能因为终局执行根据与保全执行根据的获得难易不同,而在效力上有高下之别。

  最后,终局执行优越说的最后一个理由也不充分,因为该理由同样也可支持保全执行优越说。债务人在债权人取得保全执行根据之后,也可能串通其他债权人取得终局执行根据,从而使已经取得保全执行根据不能实现其保全的目的和效力。

  保全执行优越说固然可取,但也有可修正之处,比如:

  首先,先行的保全执行不应一概否认其他债权人的终局执行。凡不违背保全执行制度目的的,则应准许其他债权人后行申请的终局执行。因为保全执行债权人,若不愿继续保全或保全执行被撤销或在本案中败诉的,对于被保全的特定物就可以终局执行了。因此,为兼顾其他终局执行的债权人利益,不能绝对否定其他终局执行债权人后行查封的申请。

  其次,此说将其他债权强制执行行为视为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因而认为,其他债权人终局执行的行为,也应受保全执行的效力所禁止。此种推论亦非正确,因为其他债权人终局执行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与债务人自己任意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断然有别。保全执行优越说必须以保全制度的价值和目的为根据进行论证,方为得法。

  (三)折衷说

  由于折衷说采终局执行优越说和保全执行优越说之优点,避两者之不足,并有所发展,故渐成通说。

  此说认为,保全执行所禁止的处分不包括强制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但是,法律既然承认保全制度存在的价值,执行机构就应尊重保全执行的效力。因此,后行申请终局执行的债权人,仅得对已为保全执行的标的物为查封,不得进而为拍卖变价的处分行为。否则,保全债权人可对终局执行债权人,提起执行方法的异议,以阻止终局执行。折衷说的折衷之处在于对已执行保全的财产可以申请查封或扣押,但不得请求拍卖、变卖或移转所有权等最终处分。实际上此时的终局执行相当于保全执行。若以后保全执行的原因消灭了,就可以进行最终处分或终局执行。[page]

  此说被日本实务界所采纳。在日本强制执行实务中,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就已为保全执行的财产为查封拍卖的,法院以裁定准其申请,但实际上并不进行拍卖,其目的在于观看本案诉讼结果及保全执行债权人有无提起异议,以防止问题的扩大。我国台湾地区亦有主张折衷说,实务中的做法与日本基本相同。

  三、解决执行竞合的原则和方法

  (一)解决执行竞合的原则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终局执行根据和财产保全执行根据,均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原则上应当平等维护其法律效力,不能采取终局执行优越说和保全执行优越说。执行竞合针对的是债权的“质”的问题,即针对同一债务人同一特定财产,所有执行根据或者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同时满足而只能是有选择的满足。基于上文对于执行优先原则的分析,解决执行竞合应当采取执行优先原则。至于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到期债务时,则应当将全部债权人的债权转换为金钱债权,根据执行平等原则和债权平等原则对各债权进行数量上的公平分配。

  因此,不论是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还是终局执行与财产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其解决的原则是,实行优先执行原则,即按照各债权人就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的时间先后进行执行。不过,在实行执行优先主义的国家,其具体做法存在着差异。在德国法利用查封质权制度,使债权人于查封之际,即取得担保物权人的地位,从而优越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清偿。英国普通法仅承认债权人按交付执行令状的前后而有优先受偿权,并无查封质权制度,而衡平法则通过裁定设定担保权益,也达到了使部分债权人优先受偿的目的。美国法创造了司法担保权益制度,规定法院的判决对债务人的不动产产生判决担保权益,而强制执行本身又在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上设定执行担保权益。这样,在司法程序中产生的担保权益,改变了普通债权人之间原来的平等地位,强制执行优先原则由此得以体现。

  但是,在采取执行优先原则的同时,也可以作些灵活处理。比如,在不违背保全执行制度目的的前提下,可以为其他债权人对已为保全执行标的物进行查封或扣押,但是法院不得准许其他债权人拍卖、变卖已为保全执行标的物等最终处分的请求。

  (二)解决执行竞合的方法

  关于保全执行根据之间竞合的解决方法,原则上先行的保全执行排斥后行的保全执行。但是,保全执行的目的在于以查封、扣押等方法禁止债务人处分其财产,从而保证保全执行债权人将来本案胜诉判决得以执行,所以在不违背保全执行制度目的的前提下,可对同一保全财产施以重复查封、重复扣押等保全方法,即先行的保全执行和后行的保全执行可并存。不过,后行保全的是金钱债权,应禁止重复查封、重复冻结,因为只要债务人还有其他财产,后行保全的金钱债权就可得到实现。至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够清偿其所有到期债务,债权人可申请参加破产执行程序,此时也无重复查封、重复冻结的必要。[page]

  关于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竞合的解决方法。原则上,采取执行优先原则,不得采取终局执行优越说和保全执行优越说。但是,在不违背保全执行目的的前提下,允许后行终局执行的债权人对先行保全的财产申请查封、扣押,然而不得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者移转所有权等最终处分,否则保全执行债权人可运用执行异议进行救济。如果先行保全执行被撤销或保全执行债权人败诉的,终局执行就可以完全进行,此时不存在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的竞合问题。

  关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的解决方法。有关法定优先权的终局执行,应先予执行。在无法定优先权的情况下,对于特定物与特定物交付执行的竞合,采取执行优先原则。但是,对于金钱债权与特定物交付执行的竞合,应当优先满足特定物交付请求权,这是因为债务人可以自己其他财产满足金钱债权。如果发现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责任财产)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则应将所有的特定物交付请求权变换为金钱债权,依照破产程序进行公平清偿。不过,在我国现行制度下,对于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债权人只得依照参与分配制度获得公平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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