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执行是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付诸实践的行为。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以只对相关文书进行形式审查为原则,基本不对法律文书做实质审查。对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在15日内审查,没有经过严格的举证质证过程,只是根据单方的陈述和证据认定理由成立与否,显然这种做法是不严谨的。所以在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