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法官携卷到贵州省册亨县异地进行执行,并通过电话主持调解,由申请执行人周儒庆与被执行人罗经飞、刘崇会在通话中进行协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经飞、刘崇会同意将其所有的在贵州省册亨县交通局的尚未结算领取的工程款11万元,通过银行转帐到田阳县人民法院帐户,履行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周儒庆工程款的义务,使该案件异地顺利执结。
申请执行人周儒庆系广东省外来田阳二十多年的老板,罗经飞、刘崇会系贵州省册亨县人。2008年4月12日至2008年11月30日间,因修达央乡打朋通村公路,罗经飞、刘崇会共欠周儒庆工程式款11万元,周儒庆多次催收,罗经飞、刘崇会均以各种借口不予支付。周儒庆催收无果,便于2010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解决。田阳法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0日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罗经飞、刘崇会同意于2010年3月20日前付清欠款。
该调解书生效后,罗经飞、刘崇会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儒庆于2010年8月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田阳法院立案受理后,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在外地,为使该案尽快结案,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8月16日,执行人员及法警一行4人,携卷到贵州省册亨县被执行人罗经飞、刘崇会所在地异地执行。执行人员在当地调查核实中,发现被执行人罗经飞、刘崇会在贵州省册亨县交通局有尚未结算领取的工程款。为了稳住被执行人,执行人员不顾旅途劳累,着手分别对被执行人做过细的思想教育工作,用法律及事实对被执行人进行侧面展开攻势,同时通过电话主持双方调解,促使双方在电话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经飞、刘崇会同意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周儒庆工程款11万元,本案执行费、执行实际费用,申请执行人周儒庆同意自行负担。
该案跨省异地执行,执行法官不顾旅途劳累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在掌握被执行人财产下落的情况下,分别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并通过电话主持调解,终于使双方在电话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调解当日通过银行将11万元转帐到田阳县人民法院帐户,履行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周儒庆工程款的义务,使该跨省异地执行案件顺利执结,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效果好,深受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