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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应受理当事人对法官“执行难”的投诉

2019-06-28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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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目前,北京市被群访、群诉、上访、上诉的案件中,涉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比例日渐提高,执行工作,难到了应该执行的难以执行;难到了案件判决以后被执行人很久很久拿不回来自己应该拿回的钱。为此,执行法官多年来倍受案件当事人的指责。当事人对法官所有的

  目前,北京市被群访、群诉、上访、上诉的案件中,涉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比例日渐提高,“执行”工作,“难”到了应该执行的难以执行;“难”到了案件判决以后被执行人很久很久拿不回来自己应该拿回的钱。

  为此,执行法官多年来倍受案件当事人的指责。当事人对法官所有的“投诉”都是在法院内部绕来绕去。包括有“很大权力”的人大代表们和“很有说话权力”的政协委员们面对法院领导“空洞的、互相推诿的、苍白无力”的“汇报和答复”也显得“束手无策”。作为负有国家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似乎对于上述问题是铁路警察——管不着这一段。

  “执行难”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经调查,目前虽然“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执行难”主要难在法院,人民法院应对“执行难”承担主要责任。为解决执行难,中共中央专门下文要求全党、全国人民支持和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例如1999年7月,中共中央专门发文要求大力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并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共中央十六大报告再次向全党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中国几千年来,没有依法治国的传统。新中国成立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的30年来,中国在探索一条依法治国的道路。我们如今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依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2009年8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第三次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坚决打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攻坚战;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几年前,有人向一位到国内讲学的美国法官提出一个问题:“请问美国是如何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法官说:“我们国家没有这个问题。首先,败诉一方一般都自觉履行。假如少数人不履行,国家怎么会袖手旁观呢,国家的强制力不会躺着睡大觉的!”

  对于权力机关来说,“执行难”是侵害中国法律信仰的一大毒瘤。判决了的东西不能执行,法律就不仅仅是一纸空文,而是一种骗局的象征。其权威与尊严受到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对当事人来说,不仅造成了直接损失,还造成了精神损害;当事人对法律的不信任会转嫁为对党和政府的失望,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page]

  由此可见,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

  对司法机关与法律服务者来说,“执行难”是法院、办案法官的耻辱。

  而某些法院领导和执行法官千方百计为“不执行”找借口,而不把“执行难”当耻辱!!

  例如,北京市某法院某执行庭领导和法官把“其他几十家申请执行的案件我们都没执行,给你们执行回几十万块钱已经不错了”等等话当成了口头禅;简直是“拿着‘不是’当‘是’说”!我们认为,如果法院对法官主持下的调解书都不能保护,就谈不上维护法律的“尊严”、“公平正义”和“依法办事”!

  据说,法院的规章制度有千条万条,但是,如果把法规“束之高阁”等于是一条都没有制定。如果想钻法规的空子,就更等于是一条都没有制定。

  例如,法院“中止执行”太过随意,许多本可以执行的案件被“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

  实际上,恢复执行手续烦琐、条件苛刻,“中止执行”的案件难以重新启动执行程序。法院个别领导和法官过分强调“执行难”,却没有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

  我认为,“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是法院个别领导过分强调了困难,而很少提出解决困难的具体措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官仍然是解决“执行难”的生力军;是主力部队!

  法官们总结和采取的先予执行、第三人垫付、分期付款、执行债权、代位诉讼、和解执行、统筹执行等等办法都是可以借鉴的好办法。说明执行难不是不可克服的顽症。

  建议:

  1.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该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受理当事人对法官执行工作的投诉;监督要理直气壮,用不着羞羞答答。其次,应完善制度设计。

  2.引入司法建议免职制度;对一些阻碍和有意逃避法院裁判义务的部门和领导干部,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对其官员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应健全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为执行工作提供强有力的配套保障措施。

  4.健全对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page]

  5.用全方位严格的规范执行程序来防止某些执行环节上的暗箱操作。

  6.采取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调查财产,知情人举报财产,委托审计财产,赋予债权人调查权等方法,并以强制管理,所有权转租赁权、债权转股权、以物抵债和债权凭证等变通执行方式作为结案方式。

  7.对被执行人集中进行法制教育,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可规定让其服劳役,从收入中扣除自己的消费费用,将剩余劳动报酬用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个人的罚款金额大幅提高。

  8.对抗执行行为要及时“曝光”,对逃避、阻碍、抗拒和不协助执行者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官只有认识到自己是解决“执行难”的主力军、生力军,认识到解决“执行难”是法官不可推卸的责任才能够真正做到“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和服务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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