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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的后果

2014-06-30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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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院在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时,有审查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合法性的权利与义务,债务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但法院的审查只能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后才能行使。形式审查...

  法院在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时,有审查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合法性的权利与义务,债务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但法院的审查只能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后才能行使。

  形式审查

  目前法院通行的做法是对公证文书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事项主要包括:1.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即依据《意见》第256条的规定予以审查。2.债权人是否已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依据《联合通知》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向人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前,应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然后依据取得的原公证书与执行证书才能向人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债权人未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或原公证机关在审查后不予签发执行证书,人民法院有权裁定不予执行。3. 执行期限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实质审查

  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实质审查范围,主要是审查公证文书的签发,以及公证文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与范围。该程序通常是依据当事人或案外人的申请启动,具体包括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签发程序、公证文书内容是否合法,公证债权文书给付内容、给付期间是否确定,是否以明确的方式表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当承担强制执行的后果的意思表示等事项。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对于符合规定、没有疑义的公证债权文书,应予以执行。但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如发现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应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人民法院在通知时,应当提出不予执行的理由与依据,也可以向原公证机关提出撤销公证文书的建议,但是不能裁定撤销公证文书。原公证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依据人民法院提出的相反证据及有关法律规定,在确认公证文书确有错误时,应主动及时撤销,并将撤销公证文书的决定通知人民法院;原公证机关经过复议,复议意见与人民法院的意见相左时,公证机关也应主动与人民法院协商,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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