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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对债务人权利保护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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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02:33
导读: 内容摘要:本文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会战作为切入点,分析执行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结合目前我国民事执行的困境,提出权利保障并不仅仅局限于对债务人权利的关注,在舆论的误导下,很可能增加民事执行的困难,因此,执行中对债务人权利保障相对来说并不是

  内容摘要:本文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会战作为切入点,分析执行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结合目前我国民事执行的困境,提出权利保障并不仅仅局限于对债务人权利的关注,在舆论的误导下,很可能增加民事执行的困难,因此,执行中对债务人权利保障相对来说并不是完全的,保障的限度只在于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至于更高程度的保障,并不是执行程序关注的重点,执行应当更关注程序的效率性,债务人权利保障不应该成为阻碍执行程序运行的因素,以此加强执行的惩罚色彩,提高民事执行的威摄力,进而促使债务人对法院裁判的自觉履行。

  关键词;执行会战 人权保障 执行困境 保护的有限度性

  一.问题的提出

  2005年10月30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出动近百执法人员对芍药居、欧陆经典等13个小区拖欠物业费的业主进行了强制执行。对法院的这个执行行动,媒体进行了大量报道,朝阳法院的这种会战式、堵家门的执行方法,各界褒贬不一,在社会上引起了一股讨论热潮。时至今日,舆论逐渐平息,作为法学专业学生,有必要从理论的角度对这一事件以及由此折射出的执行难问题进行一些分析。

  对朝阳法院批评的声音主要集中在对债务人的人权保障上,认为法院动用大量执行力量,清晨将债务人从被窝中揪出的做法,不符合一般社会公共道德伦理。而且,由于媒体对执行过程中的一些细节进行渲染,导致很多社会公众坚持认为法院不是在保障人权,而恰恰是在泯灭人权。

  无可否认,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保护当事人的人权,这是现代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然而,现实是社会公众普遍只关注对债务人的人权保障,除了理论界,很少有人会关注到对债权人的人权保障。于是就造成一种误解,那就是执行程序需要无限度保障债务人人权,而恰恰是这种误解,导致很多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务,一旦法院采取一些积极措施实现债权,社会公众就非常容易认为法院没有切实保障债务人的人权,转而非难法院,法院这个时候就需要顶住来自社会多方面的压力,甚至是与所谓“和谐社会”不一致的压力。其实更多时候,这种误解主要是公众对法院执行中的困难缺乏了解,基于普遍的有偏差的舆论导向,同情债务人,将不满转向法院,最终使得债务人在强大的社会舆论支持下有恃无恐,更加不会主动履行法院裁判。最后的结果,就是“善得不到张扬,恶得不到惩罚”,大大降低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进一步加剧执行困境。

  如果我们换一种角度思考这个问题,执行程序在保障人权的大前提下,是否应当有一定的限度来界定债务人权利保障的范围或者程度。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对债务人权利的无限度保护,就是对债权人权利的挤压和损害,所以,法院采取的执行会战等执行措施,实是不得已而为之,是“以公权的恶,维护社会的善”,如果以法院动用公权对少部分债务人权利有限度的侵犯为代价(“恶”),最终换取社会上债务人普遍能够主动履行债务(“善”),进而维护和张扬社会善良风俗,应当是值得提倡的,至少是不应当受到过分责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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