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检察机关应对民事执行程序实施法律监督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7-01 01:16
导读: 近年来,当事人认为法院执行错误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案件逐年增多,但由于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法律仅规定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这一种监督方式,因此,对当事人不服法院执行的申诉往往无能为力。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依职权将法院的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

  近年来,当事人认为法院执行错误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案件逐年增多,但由于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法律仅规定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这一种监督方式,因此,对当事人不服法院执行的申诉往往无能为力。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依职权将法院的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促进执行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一、对执行活动监督的必要性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始于当事人的起诉,终于法院裁判的执行完毕,因此,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执行的公正与否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实践中,一方面存在法院的个别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徇私枉法,将一些有条件执行的案件裁定中止执行或长期拖延不执行,人为造成“执行难”,使生效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或者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方法简单、粗暴、错列执行对象等直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影响。另一方面,当事人对执行环节中遇到的执行不公问题却申诉无门,丧失了通过申诉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途径,使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申诉权落空,导致公民的民主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执行不公现象,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执行环节迫切需要外部的监督和制约。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将法院的执行活动纳入监督的范围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执行监督难以开展的原因《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里的“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活动,目前在司法界存在较大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分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四个阶段,法院的审判活动只是整个诉讼中的一部分,未包括执行程序。因此,法院的执行活动不在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内,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其它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审判活动应从广义上理解,执行权是审判权的组成部分,一件民事纠纷的解决只有经过对判决的执行才能最终了结,且《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里的“生效裁判”并未特指审判程序中产生的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行使一些实体上的裁判权,如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这些裁判与审判程序中的裁判一样,也可能出现错误,那么检察机关就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提出抗诉。[page]

  笔者认为,以上分歧的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建议立法机关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进行修改,将其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使其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统一起来。

  三、执行监督的内容检察机关应将人民法院的以下执行环节作为监督的重点,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1、人民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如执行主体错误,对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导致其合法所有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或执行中查封、扣押的财产明显超过所涉金额的;或者在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物品时,违反法定程序未经估价而有贱卖、压价等行为的。

  2、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的裁判文书,主要是指先予执行、不予执行或中止、终结执行等裁定,当事人有证据和理由认为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违反法定程序的。

  3、不作为行为,判决生效后,没有法定中止执行的原因或者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相应被执行财产,人民法院未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的。

执行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016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执行律师团,我在执行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检察机关应对民事执行程序实施法律监督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执行问题
检察机关应对民事执行程序实施法律监督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