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方面主要涉及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违法建筑的执行问题。
合法的不动产是可以执行的,问题是,不合法的不动产是不是可以执行?比如我们说的违法建筑,以前叫违章建筑,是不是一概就不可以执行?从经济学上讲,这种违法建筑有使用价值,这个没问题。但它有没有交换价值,能不能在市场上流通?是否要区分具体的类型、不同的情况来分析?有些建筑虽然违法,但通过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罚以后,它可能合法化。这种违法建筑在执行的时候要不要评估、拍卖?这是一个经常遇到的问题。
第二,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的执行问题。
刚才王利明教授提到,集体所有土地制度是我国比较特殊的一种土地制度。那么集体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特别是房屋,能不能执行?怎么执行?这是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中普遍遇到的非常疑难、复杂的问题。这里还要区分具体情况:一是农业用地上的建筑,可能违背了耕地保护的政策红线,这种违法建筑能不能执行?二是集体土地也有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可不可以执行,怎么执行?三是宅基地,宅基地可以转让,但是怎么转让?这些都是非常困难的问题。虽然国有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执行也有些问题,但不像集体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执行的时候遇到的问题这么多,这么困难。
第三,在建建筑物的执行问题。
已经建成的建筑,或者说现房,其执行相对比较容易一些。但在建的建筑物、房屋能不能执行、怎么执行、执行的时候要不要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这些都是需要研究的。
第四,共有房屋的执行问题。
单一产权人的房屋执行比较简单,但是共有的房屋我们能不能执行?如果能执行,是仅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这一部分还是能够整体拍卖该不动产?这些都是执行实务中亟待深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如果能执行,是仅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这一部分还是能够整体拍卖该不动产?这些都是执行实务中亟待深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