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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的区别是什么

2020-07-13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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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审查起诉机关,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两者对于我国的法律事业的建设都是非常重要的,但两者又是存在很多区别的。那么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  一、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的区别是什么

  1、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批准逮捕,其自侦案件的侦查,以及审查起诉,和所有公诉案件的提起公诉与出庭作控方。

  2、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

  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不是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关系。

  3、法院与检察院的主要联系是检察院有权依法监督法院的审判过程,并对法院的违法审判有权提出纠纷意见与提出抗诉等。

  4、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

  如果认为要起诉就把所有案卷资料移送至检察院,如果检察院审核后决定起诉。

 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的区别是什么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具体职责与权利。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査。

  三、人民法院的职权有哪些

  (1)审判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

  (2)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有权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令等问题做出解释。

  (3)指导权。是指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职权。

  (4)司法行政权。各级法院机构都设有主管审判工作的相应组织,行使有关审判行政方面的职权,但是由于不享有关键的人事任免权,因此我国法院的司法行政权是有限的。

  (5)司法建议权。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不法行为时,有权向相应机关提出建议做出处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的区别是什么的全部内容了。综上可知,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属于相互合作、彼此分工的关系。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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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和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定有什么区别
行政裁定的概念和特点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针对行政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判,称为行政裁定。 行政裁定是与行政判决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的裁判形式。行政裁定主要是针对行政诉讼程序上的争议事项作出的,它能保障诉讼活动正常地按顺序结束。在诉讼不同阶段对不同的程序问题,都可以制作行政裁定。可以根据一起案件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作一个或者多个裁定,并且裁定不受书面格式的限制,也可以以口头形式作出。 与行政判决所具有的实体性、单一性的特征相比较,行政裁定则具有程序性和多样性的特征。 行政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合议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作出。书面裁定,应将裁定书发送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他们各自的诉讼代理人;口头裁定,应向诉讼当事人宣告,并将宣告情况记入宣告笔录。行政裁定的种类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裁定不予受理、裁定停止执行和裁定准予或者不准撤诉主要形式。同时,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有一些程序事项也可以制作裁定。例如,中止审理、保全证据、终结诉讼等等。 (二)行政裁定的种类有: (1)裁定不予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对不符合提起诉讼条件的起诉,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2)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于已立案受理但确属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应作出裁定驳回起诉。 (3)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对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作出裁定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告申请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属于不应当停止执行的,应作出裁定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4)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经诉讼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采取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裁定财产保全。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经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先予执行。 (5)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对符合撤销条件的,应作出裁定准许撤诉;对不符合撤诉条件的,应作出裁定不准许撤诉。 (6)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就诉讼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符合诉讼中止或诉讼终结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人民法院制作判决过程中有笔误,即有错写、误算,或者正本与原本个别地方不符等情况,人民法院决定补正失误的,应作出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就执行中出现的特别情况,符合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9)裁定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除以上所列各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裁定。(三)行政裁定的内容和效力 行政裁定书格式与判决书基本相同,包括标题、诉讼主体、案由、裁定事项、主文和结尾等部分。行政裁定书应当简明准确。裁定内容的表述格式可以灵活掌握,不必一定要分段落陈述。行政裁定书应当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年、月、日,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书记员署名。准予上诉的裁定,应当写明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布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裁定与行政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行政判决的 的概念 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 行政判决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强制性。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标志,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集中体现。行政判决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最后决断,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作出、表现国家意志的司法文书,由国家的强制力作保障。 2.合法性。行政判决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作出。“以法律为准绳”是行政判决的标准,要保证行政判决公正无误,必须严格依照表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法规制作。 3.终结性。行政判决是对全部诉讼活动的总结,是针对已经审理终结的诉讼争议作同的,而且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 4.实体性。行政判决区别是于其他司法裁判形式,是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的结论。通过确定当事人之间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实现调整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目的。 行政判决的制作,是由主持审判的合议庭在审理终结以后,经过集体评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形成,并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署。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制作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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