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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后转移股权获刑一年

2016-09-20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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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采取以他人名义入股的方式,逃避偿债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因抗拒法院执行,走上犯罪的道路,终究不能逃脱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

  2014年8月19日,永丰县法院就罗某与徐某民间借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徐某偿还罗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徐某未履行义务,罗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被告人徐某在法院执行阶段一直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并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转移自己的股权。日前,被告人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意义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采取以他人名义入股的方式,逃避偿债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因抗拒法院执行,走上犯罪的道路,终究不能逃脱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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