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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公正的再认识

2019-06-2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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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公正是指权力、利益合理分配的状态、过程。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是当事人通过诉讼取得权力,实现利益分配的最终环节,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当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遇到的困难,与其说是体制、立法、执行者素质等综合因素的结果,不如说是在社会的转型时


  所谓公正是指权力、利益合理分配的状态、过程。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是当事人通过诉讼取得权力,实现利益分配的最终环节,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当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遇到的困难,与其说是体制、立法、执行者素质等综合因素的结果,不如说是在社会的转型时期,法院要承担起自身无法承担、而又必须承担的对法律的责任。因此,对执行公正的认识意义在于给执行工作以准确的定位,进一步确定执行工作的指导思想。

  对执行公正的认识往往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申请人在多大程度上、多长时间内能获得通过审判程序确定的权力和利益,即所谓的实体权力和执行效率;二是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措施和执行行为是否公开、公正、即对当事人诉讼权力及案外人实体权力的保护;三是执行效果是否有利于公众利益和愿望即社会价值与效益。三个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不同案件、不同认识对三个因素的理解会有所偏重,就申请人而言,个体权力和效率是其对公正的最基本的标准,其评判公正的出发点首选是把实现权利、解决纠纷,其余因素次之,但这种评判标准显然把执行程序的外在价值、外在目的误认为是执行公正的要素了。案件状况千差万别,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同样因人而异,因此,对公正认识和评判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执行作为诉讼程序,受审判既判力约束,其功能价值是最大程度地追求裁判结果,程序公正是执行公正的核心,正如当代美国学者罗尔斯认为的那样:在对一种至少会使一部分人的权益受到的利或者不利影响的活动作出评价时,不能仅仅关注结果的正当性,而且要看这种结果的形成过程或者结果据以形成的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些客观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执行公正首选体现在执行程序运作过程,这是由执行程序独立于审判程序的功能价值所决定的,因此,片面强调执行公正要与通过执行程序而达到的结果公正联系起来认识,在认识方法上显然是舍本求末。

  笔者认为,体现在执行程序中的公正应当包涵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的参与性。当事人多大范围,多大程度的参与,意味执行程序多大范围,多大程度的公开。让当事人拥有参与权力不仅是对当事人意志的充分尊重,也是确立执行法院权威的要求,“让正义看着被伸张”足以使人民法院最终执行不能对公正的影响降到最低。但让当事人的参与并不代表要加重当事人的责任,如果在程序中不能平衡其参与和责任的尺度,同样会损害公众对公正的信心,同时这与执行程序公力救济的本质也是相悖的。

  二是过程和结果的一致性。公正的结果源自正当的过程,概括起来,执行结果一般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最终完全实现裁判所确立的权利,二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执行不能,三是出于主观考虑不能执行。执行结果的这种不确定性,造成了执行结果的多向性,执行人员在执行方案、执行措施、执行方法上有了更多的选择,所以要求执行过程须在确定的审理结果引导下在一个有序的状态下运作,执行过程中所包容的措施、方法、过程推进的快慢都应当指向确定的结果,给当事人以预期,与结果相违的过程同样会使程序的公正打上“折扣”。[page]

  三是努力程度和工作质量。一般而言,执法者的中立性是程序公正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但在执行程序中,由于执行人员的地位特殊,执行人员的中立和公正更多地是通过能力程度和工作质量来反映。纷繁复杂的执行环境,法律关系之外盘根错节的经济政治关系,对执行人员都是考验,执行人员努力程度的质量虽然是主观内容,但在程序运作中仍然能够显现,措施是否穷尽、方法是否得当,动机的把握,异议的判断采信都将影响最终执行公正。

  综上所述,对执行公正的评判,程序公正的意义显得更为重要,牺牲程序公正,来追求执行结果或唯执行结果是求,忽视对执行程序规范、有序要求都会使执行工作走进误区,从根本上损害执行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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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先签字再公正还是先公正再签字?
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下面4种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当发生上述情况,房屋拆迁当事人完全可以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或者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房屋拆迁补偿的分类   (一)按土地性质分类  拆迁补偿根据土地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以前,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分别是由《拆迁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城乡间两种不同的地权,适用两种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2011年新颁布的《征收条例》适用于城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仍然依据《土地管理法》,这导致了同样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城镇与农村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造成了立法和执法上的不公平。为了解决城乡实行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的问题,正在修改之中的《土地管理法》,将参照《征收条例》中确立的基本原则,国有集体土地有望实现同价同权。   (二)按使用用途分类  拆迁补偿根据房屋用途可以分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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