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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

2014-08-21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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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强制执行基本原则为:执行名义法定原则;人民法院独立执行原则;执行实施权与裁判权分立原则;执行公正兼顾效率原则;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现行的强制执行法律制度由于列入民事诉讼法调整范围,因而对强制执行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过去并无特别研究。当强制执行立法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后,有关立法起草小组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一稿)将强制执行基本原则归纳为:执行名义法定原则;人民法院独立执行原则;执行实施权与裁判权分立原则;执行公正兼顾效率原则;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所有涉外法律关系应遵循的一个基本准则。在涉外强制执行中表现为,每一个国家有权通过立法的形式对该国境内的强制执行活动进行规定;涉外民事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甚至以民事主体出现的外国国家)在该国境内从事涉外强制执行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还表现为一个国家及其财产享受强制执行豁免。

  (二)法域互惠原则法域互惠原则来自国际私法的平等互惠原则。我国目前的涉外强制执行的涉外因素中还包括港澳台因素,它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下的独立法域,因此,国家之间的平等互惠原则,在强制执行领域相应更改为法域互惠原则。在涉外强制执行领域,法域互惠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来自外法域的执行名义(如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的强制执行和应外法域法院的司法协助要求,例如协助扣押、处分被执行财产、协助送达强制执行期间作出的延伸执行的法律文书等。

  (三)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涉外强制执行实施时,如果发现强制执行的措施或者结果会危害法院地的公共秩序,那么人民法院有权拒绝对有关执行名义的强制执行。按照一般理解,以公共秩序保留为依据拒绝强制执行的执行名义绝大部分来自外法域。实际上,来自法院地执行名义的强制执行同样可能发生公共秩序保留问题。1997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经他〖1997〗35号批复《关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美国制作公司和汤姆·胡莱特公司诉中国妇女旅行社演出合同纠纷仲裁裁决请示的批复》针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94)贸仲字第0015号裁决书,认为“人民法院如果执行该裁决,就会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批准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生效裁决书不予执行。可以说,对公共秩序保留的审查是一个独立法域为保障司法主权或司法独立在所有涉外强制执行案件中一个强有力的措施。我国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强制执行案件时,事实上已经在许多案件中运用了公共秩序保留的手段,公共秩序保留的重要性足以将其升华到基本原则的地位。

  (四)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民事强制执行关系中外国或外法域的当事人给予相当于本国国民或者本法域居民同等的保护。国民待遇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公认的基本准则,强制执行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国民待遇原则自然也能够适用于涉外强制执行。

  (五)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遵守国际条约是一个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承担的一种国家义务。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表现在:国家在制订强制执行立法时,应当符合本国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并考虑国际惯例习惯做法;司法机关在涉外强制执行案件中,优先适用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无国际条约时,可以参照国际惯例习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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