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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以转让债权方式清偿债务,属于代物清偿

2016-12-21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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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被执行人将其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转让给申请人的,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执行案件可以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案情简介:

  2014年,法院调解书确认机械公司应支付橡胶公司货款150万元。其后,橡胶公司、机械公司与运输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机械公司将其对运输公司享有的150万元到期债权转让给橡胶公司,调解书确认的机械公司对橡胶公司的债务转移给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对机械公司的150万元应付债务抵销。橡胶公司随后向执行法院提交该三方协议。

  法院认为:

  ①案涉三方协议不属于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在未得到履行时不能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只有在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债权债务关系才消灭,当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如果和解协议涉及第三人承担义务,性质应认定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法院将按担保关系进行处理。本案三方协议签订后,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如运输公司不履行义务,橡胶公司不能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亦不能直接执行次债务人,因次债务人并非提供担保,本案判决对次债务人无拘束力。故本案系以转让债权方式进行代物清偿。

  ②因本案经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机械公司已将其对运输公司的到期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故裁定执行终结。

  实务要点:

  被执行人将其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转让给申请人的,性质上不属于和解协议而应认定为代物清偿,执行案件可以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案例索引:

  重庆大渡口区法院“重庆市九龙橡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贡华迪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执行纠纷案”,见《被执行人以转让债权方式清偿债务属代物清偿》(全斗成,重庆大渡口区法院),载《执行工作指导·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201504/56: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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