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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书(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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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18:59
导读: ------(2008)深罗法执一字第1014号执行案异议人:谢某,男,1962年*月*日生住:深圳市罗湖区*村工业小区*栋*室2008年10月13日,异议人依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444号...

  ------(2008)深罗法执一字第1014号执行案

  异议人:谢某,男,1962年*月*日生

  住:深圳市罗湖区*村工业小区*栋*室

  2008年10月13日,异议人依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444号的《民事判决书》和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项,向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房屋款项人民币171175元,案号为:(2008)深罗法执一字第1014号。由于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玩弄法律、提供假证据,而执行法官未经任何司法程序和质证,认定被执行人代异议人履行的人民币伍万捌仟多元债务的“有效”,异议人已提交九份异议书,现再提出异议如下:

  1、2008年10月20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将异议人在诉讼期间保全查封的罗湖区坭岗北村统建楼7单元802室,予以解封。至今没有任何通知通知强制申请人。

  此行为严重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发布文号】法释[2004]15号: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罗湖区人民法院应该有个解释,为何违法办案?目的何在?

  2、2008年11月3日(星期一)上午,只过两个工作日,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李XX就电话通知异议人的律师蓝明:“1014号执行案结案,收款111237元,已扣除被执行人代执行人归还宝安的债务58753.55元。”2008年11月3日(星期一)下午,异议人和律师就赶到执行法官李XX的办公室,当面对执行法官李XX说:不服,有异议,并说了异议理由。执行法官李XX说:“你们写异议书来吧。”

  2008年11月4日上午,执行法官李XX再次电话通知异议人要去他的办公室,异议人也将律师写好的两份异议书带上。执行法官李XX对律师写的异议书不屑一顾,说:“异议理由不成立。”而后马上炮制出歪曲事实的、违法的“问话笔录”,并强行要异议人签字。

  2008年11月4日下午,执行法官李XX又一次电话通知异议人要去他的办公室,说:你的11万多元执行款可以领了,并要求异议人写好《转账申请书》和《收款收据》,及银行卡的复印件给他。并对异议人说:“我们法院领款必须是这套程序。”

  2008年11月5日,执行法官李XX就急不可耐抛出歪曲事实、违法的(2008)深罗法执一字第1014号《结案通知书》,没有说明完成执行款项多少,适用法律错误,只送达被执行人,至今没有送达异议人(申请执行人)。[page]

  在被执行人提供的这三分非常明显的假证据的面前,罗湖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李XX不顾异议人的异议和反对,连续两天出两套歪曲事实的法律文书,其目的、用意何为?

  执行法官李XX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罗湖区人民法院必须有个解释?

  3、2008年11月4日下午,执行法官李XX要求异议人写好《转账申请书》和《收款收据》,及银行卡复印件给他。可是,他在收到异议人的《转账申请书》和《收款收据》、银行卡复印件后,则不将11多元房屋执行款交与异议人。异议人曾多次向执行法官李XX催要,执行法官李XX只回答了二个字:“不给”,直到2008年11月17日才说被执行人也有异议书,说:“不能转款给你。”异议人当即要求执行法官李XX给其观看被执行人的异议书,执行法官李XX还是说:“不给”。执行法官李XX分明是在欺负异议人不懂法律规定。

  既然,罗湖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李XX不肯移交部分房屋执行款,2008年11月17日下午,异议人要求退回出具的《转账申请书》和《收款收据》、及银行卡复印件。执行法官李XX起始制造理由说:收据已入档案,不予退回。后又说助理不在,要等明天助理回来才能办。在异议人连续多天的强烈要求下,三个星期后执行法官李XX才将异议人的《转账申请书》和《收款收据》(原据)、银行卡复印件归还给强制申请人。

  但更令人意外的是,2009年4月28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次质证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495号案),被执行人竟拿着异议人的《转账申请书》和《收款收据》、银行卡的复印件给中院的法官作为强制申请人已领执行款的证据。异议人从罗湖区人民法院档案室查本执行案档案里的确有异议人的《转账申请书》和《收款收据》、银行卡复印件,这完全是罗湖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李XX的盗用异议人的复印件的行为。

  2009年4月28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质证中,异议人还看到的一份罗湖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里,罗湖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李XX故意捏造事实,签字写到:“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执行人拒签“申请书”留置送达。李XX2008.11.12”而事实是2008年11月17日以后,异议人多次要求执行法官李XX给看被执行人异议书,执行法官李XX只说“不给”。被执行人异议书,异议人还是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幸第一次见到“庐山真面目”。[page]

  2009年5月18日,异议人到罗湖区人民法院档案室调档,也调出一份罗湖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上面并没有异议人拒签的字样的送达回证。被执行人这份罗湖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完全是执行法官李XX为弥补工作过失,捏造事实,后来加进档案的。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执一字第1014号案的档案也可证明这一点。

  盗用异议人领款的复印件、捏造假档案、违法办案是枉法裁判的行为。罗湖区人民法院,您能给个合理的解释吗?

  4、正是由于罗湖区人民法院及执行法官李XX一系列直接的违法办案的行为,2008年11月10日,本案的被执行人写好起诉状起诉异议人,在异议人没有收到分文房屋执行款的情况下说:已完成该执行案的全部执行款,异议人侵占房产,要异议人给一万元并搬家。与执行法官李XX的违法办案的行为遥相呼应、相互相成。这不是明摆着合谋欺诈本异议人吗?

  执行法官李XX依杖人民法官职责、权力,随意违法剥夺异议人及其家人的居住权。是可忍,孰不可忍。2008年11月4日上午11时,执行法官李XX的迫不及待炮制的违法、违规、违据的“问话笔录”,2008年11月5日急着送达给被执行人的、歪曲事实、违法的“(2008)深罗法执一字第1014号《结案通知书》”,以及他后摆放到档案里的假的异议人拒签送达回证,还有故意、有意扣押异议人的房屋执行款、盗用异议人的《转账申请书》和《收款收据》的复印件,不给异议人查看被执行人的异议书(所谓的)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里应外合欺诈本异议人最重要的铁证事实。

  如此违法办案,罗湖区人民法院,应有个合理的解释!!!

  5、现在,罗湖区人民法院个别法官领导混淆是非、官官相护地说:执行法官就凭被执行人拿来的宝安区人民法院的《结案通知书》就有权扣除异议人的房屋执行款。各位法官,宝安区人民法院的(2007)深宝法执字第895号执行案的《结案通知书》只是送达该895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法律文书。在这之前宝安区人民法院的(2007)深宝法执字第895号执行案处于中止状态,而宝安区人民法院并没有委托过罗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也没有给本执行案的被执行人有过协助执行通知书。那么罗湖区人民法院就无权管辖宝安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案。这份有本案被执行人拿来的宝安区人民法院895号执行案的《结案通知书》,对于罗湖区人民法院来说就是一份普通证据,罗湖区人民法院就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及最高院相关之规定办理。执行法官无权、无法律依据直接扣除申请执行(异议)人的房屋执行款。否则就是枉法裁判。如果套用婚姻法的任何条款都是适用法律错误。[page]

  6、各位法官,请您们在看看,(2008)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判项:

  准予原告熊香花与被告谢某离婚。

  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坭岗西路168号坭岗村统建楼7栋802号房产归原告熊香花所有原告熊香花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谢某支付补偿款人民币171175元。

  原告须承担(2006)深宝法民一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务的一半人民币58753.55元。

  ……

  如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书的第三个判项清清楚楚写着,本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只是承担(2006)深宝法民一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务的一半人民币58753.55元。那么本执行案的执行标的就是该判决书的第二个判项房屋补偿款人民币171175元,也就是异议人申请启动的标的。至于共同债务无论谁去偿还,都必须以合法的途径、正规的法律程序向对方索取。本人早在异议书(二)、(八)就已有叙述的,在此不再累诉。因此,被执行人代履行债务的行为与本执行案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执行法官无法律依据扣异议人的房屋执行款,否则就是枉法裁判。

  本判决书与2008年9月25日生效,2008年10月13日异议人申请的强制执行,至今一年将到而本案的被执行人还没有付清本判决书规定的判项的执行款项,也没有支付相应的分文利息,还搞阴谋诡计、玩弄法律,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供假证据,实施什么假的代履行债务。各位人民法官,您们能支持吗?

  鉴于执行法官李XX设圈套里应外合欺诈本异议人的铁证事实,本异议人再次请求罗湖区人民法院应立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7月2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更换执行法官,对照相关法律规定立即完成本执行案。

  此致

  罗湖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强制执行申请人):谢某

  200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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