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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9-07-04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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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1)庆刑一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男,出生于1971年9月2日,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杜蒙县)。诉讼代理人王殿...

  (2001)庆刑一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男,出生于1971年9月2日,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杜蒙县)。

  诉讼代理人王殿龙,大庆市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马某,第三采油厂家属。

  被告人段某,男,出生于1949年1月23日,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杜蒙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杜蒙县。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00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杜蒙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玉良,杜蒙县法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0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马某以要求被告人段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的诉讼代理人王殿龙、马某,被告人段某及其辩护人王玉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1月6日上午被告人段某携带自制的刀具,跟随与其因琐事发生矛盾、并多次口角的被害人马某,伺机作案。当日11时许,被告人段某在本村启守成家附近,趁被害人不备,持刀将马某的左背部、左臂部扎伤,被害人马某被扎后逃走。被告人段某见无法追上,便向自家方向走去,当其行至马某家的胡同口附近时,遇到马某的妻子林某和马某荣。被告人段某遂持刀追赶林某至马某家门前,林某掏出随身携带的菜刀朝段某撇去,被段躲开,被告人段某即产生杀死林某之念,上前向林猛刺数刀,将其扎倒在地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林某当场死亡,马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当日被告人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死者林某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刀锐器刺破主动脉失血死亡;马某所受损伤属重伤。被告人段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要求被告人段某给付死者林某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抚养费合计人民币32,070.00元;被害人马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后生活补助费等合计人民币39,589.38元。总计赔偿人民币71,659.38元。

  被告人段某辩称,马某不骂我,我不会产生杀人之念;我没钱赔偿被害人,我家现有林地,再把房子卖了赔偿。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害人怀疑被告人之子段明忠盗窃他家的钱,在公安机关排除其作案嫌疑后,被害人多次对被告人家进行辱骂,找茬打架,被告人在气愤之下对被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导致了这起恶性案件发生,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应酌情从轻处罚。[page]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某与被害人马某、死者林某系同村居民,段、马两家为近邻。因马某怀疑段某之子段明忠偷了其家的钱一事,两家产生矛盾,段对马怀恨在心欲杀之。2000年11月6日上午段某自制了刀具出外寻找马某,当发现马某乘坐泰山牌拖拉机在村内架线时,段便持自制刀来到停车处坐到车上,伺机作案。当日11时许,此车沿村内的马场大道由南向北行至启守成家附近时,坐在车左侧的段某将套在刀上的手电筒壳去掉,持刀向坐在右侧的马某背部扎了一刀,马某被扎下车。段也随即下车,用刀扎伤马某左臂部,马某被扎后跑开。段某见无法追上,便向自家方向走去,当其行至马某家的胡同口附近时,遇到马的妻子林某和马某荣,段遂持刀追赶林某至马某家门前,用自制刀向林连扎数下,将其扎倒在地后逃离现场。林某当场死亡,马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当日被告人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收缴作案凶器自制刀一把。经法医鉴定,死者林某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主动脉失血死亡;被害人马某左侧血气胸,左肱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属重伤。被告人段某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34,600.80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核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马某陈述

  那天(11月6日)我坐四轮车挨家安装磁瓶,段拄着上面套着三节电筒套的木棍来到车附近,在车上坐了近一个小时。11点多收工坐车要往家走,段坐车里侧后面位置,我坐外侧中间位置,我俩背向背。当车开到启守成家西、徐万发家东侧时,我感觉后背被扎了一刀,听到段骂"操你妈的"。我被杵下车回头看见段已跳下车,手里拿着那个木棍前面头上好象钉了一把刀,上面套的手电筒壳已经没了,又用木棍上的刀扎我左胳膊上了,我赶快往南跑,跑到庞振华家附近时就倒在地上了,啥也不知道了。

  我家丢了800元钱,怀疑是他儿子干的,因为这事我们两家打了几次仗了,双方矛盾很深。

  2、被告人段某对杀死林某、杀伤马某供认不讳,并供述:

  我使用的刀是我今天早晨制作的。我早就有杀死马某的想法,因为以前他怀疑我儿子偷他家钱,因为这事我们两家干过几次仗。

  马某被扎后就回头往南跑,我追出二三步就追不上了。我就往我家方向走,走到我家和启守成家间的路口,这时马某媳妇和马某荣从马某家胡同口出来正往这方向来,一看马某媳妇我就来气了,我就端着锄杆(自制刀把)奔她俩去了,她俩看见我后就往回跑,我在后面追,追到马某家门口时,……就上前用锄杆朝她身上扎,扎了好几刀。[page]

  我看见马某的媳妇就生气上火,也想把她杀了。

  3、证人徐淑芬证言

  我先看见我丈夫段某在马某家东面胡同口站着,用手举着那把他自制的刀,我看见刀上还有血,我想他一定和老马家人干仗了。

  4、证人徐某荣(被害人马某的姐姐)证言

  林某站在她家大门口,我往东走想拦住收豆子车卖点豆子。……一回头就见段某由南边往这来,从我兄弟家胡同口拐进去往我兄弟家方向走……。因为我听到有声动静,我就回过身来往我兄弟家方向看,发现林某已倒在自家门前道南的壕沟里。

  5、证人赵延华(男,现年15岁)证言

  我看见段某正用手里的木棍,木棍的一端是刀,捅我老舅(马某),好像捅胳膊上了,我老舅侧身头朝西躺在地上,我看他身上都是血,路上也全是血。我去找车时,走到我老舅家门前,看见院南侧粪堆处舅母林某趴在粪堆上,我看好象是死了。

  6、证人陈德江证言

  看见段某手拿着木棍子追马某,用木棍扎马,在段家看清了棍头上绑着刀,刀上有血,段反复说:"我杀人了"。又有个车到马某家把他媳妇拉上车了,我想这也是段扎的。

  7、证人徐万发证言

  段某拿着木棍子,前面有把刀,刀上有血,站在郭延平家东南角那。

  8、证人柳某证言

  听段某喊了两声"我杀人了"。

  9、证人张某和证言

  我感到车斗动了一下,回头看见段某用手里的木棍杵了马某的后背,就把马某杵下车了,段也跳下车,马往南跑,段在后边拿着木棍追,马顺胡同往西拐了。

  10、证人段明忠证言

  约半年前老马家丢钱了,怀疑是我偷的,我们两家因此闹矛盾。约几天前,我爸和马某吵吵过,我想他们打仗是因为这个。

  11、杜蒙县公安局(2000)杜公法鉴字第49号刑事技术鉴定书、第396号法医鉴定书、110笔录、报警说明、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及凶器拍照。

  12、被害人马某出院证及医疗费、交通费等票据。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因对被害人马某家丢钱怀疑其子所为不满而仇恨,为泄愤报复,蓄谋并自制刀具伺机杀死马某。在猛扎马某两刀后因无法追上而回家,途中遇见马的妻子林某又对其追杀,连扎其数刀,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段某挟仇杀人主观故意明显,追杀二被害人并积极追求其死亡结果的发生,犯意坚决,主观恶性深,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应予严惩。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某所犯罪行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认罪态度虽好,但不足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住宿费、电话费、死亡补偿费、抚养费、丧葬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对其中未提供证据证实的有关护理、伤残补助费部分,不予保护。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农村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page]

  一、被告人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段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经济损失人民34,600.80元,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O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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