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辽宁省丹东市某合资企业为汽车生
产厂家配套生产零部件,由于种种原因,该单位三角债比较复杂,为克服生产经
营困难,该厂以汽车厂所产汽车抵顶外欠款,抵债汽车不入帐,直接由汽车厂给
第三方即另一债权方开发票,由该债权方开收据给该合资企业,同时,由该合资
企业开收据给汽车厂从而抵消债权债务,且汽车型号很多,有货车、有面包车,
也有吉普车,价格为汽车厂正常销售价,请问是否应对该合资企业这种以物抵债
行为征税,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之间既可以货币也可以货物相互清偿三角债。其中:以货物清偿债
务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如你来函中所述的清偿方法就是其中一种。函中称,汽车
生产厂是合资企业的债务人,而合资企业又是第三方企业的债务人。汽车生产厂
将自产货物以市场价格作价交付给第三方企业,以此抵消其所欠合资企业的债务
和合资企业欠第三方的债务;同时,汽车生产厂开发票给第三方企业作货物入帐
凭证和清偿其欠合资企业债务的证明(与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原交易合同或债权
债务证明、会计资料共同使用),第三方企业开收据给合资企业作收回债权的证
明(与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原交易合同或债权债务证明共同使用),合资企业开
收据给汽车生产厂作其收回债权的证明(与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原交易合同或债
权债务证明共同使用),同时,合资企业按上述方式清偿相互间的债权债务时,
只作了应收应付帐,货物并未入帐,我个人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合资企业不应
纳税,但作为汽车生产厂,以自产货物抵债,应作销售处理,并按规定缴纳增值
税或消费税;作为第三方企业,应将货物入帐,并在帐务上调整应收帐款,其取
得的发票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是一般纳税人,则可申请进项税额抵扣(
但一定与债权债务证明、相关清偿协议、原交易资料等一并使用才能申请进项税
额抵扣——国税发[1996]156号)。
上述三方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清偿:即汽车生产厂将货交付给合资企业并以
市场价格作价开发票给合资企业,合资企业再将货物交付给第三方并以相同的市
场价格给第三方开发票(当然通过协议,货物也可直接由汽车生产厂交付第三方
),在此情况下,三方若是一般纳税人,就汽车生产厂来说,其以货抵债应作销[page]
售处理,并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就合资企业来说,其应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此
项业务增值额为零,因此增值税也是零,若取得的发票计税价格低于所开出的发
票计税价格,则有增值额且要缴纳按计税价格差额计算的增值税),就第三方来
说,可申请进项税额抵扣,当然,与前所述,三方皆应将货物入帐并提供债权债
务证明、清偿协议及有关交易资料和会计资料等作为证明或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若合资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并按此办法相互开具发票来清偿债务债权,则应缴
增值税。
不论以何种方法来清偿债务债权,作为汽车生产厂家,都应将以货物抵债的
自产货物作销售处理,并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作为合资企业,则要视具体情况
作具体分析。不论何方,但若以清偿债务债权为名义偷逃国家税款,则为税法所
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