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的执行
1、加强罚金执行的立法完善、或出台相应的罚金执行具体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公、检、法在处理涉及财产犯罪的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积极调查、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对逾期不缴纳罚金的,规定相应的滞纳金,使拖欠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无法转移财产,无法律漏洞可钻。
2、完善罚金的缴纳程序,涉及财产犯罪分子(这里且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刑事处理的任何阶段都可以积极缴纳罚金以减轻自己的罪行,法院也应把犯罪分子积极缴纳罚金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刑庭审判人员应积极调查犯罪分子的财产情况,根据犯罪分子财产的实际情况判处其承担相应的罚金,以避免在犯罪分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判处罚金刑,以减轻罚金执行的压力。
3、统一执行机构。对刑庭判决生效的有罚金刑的案件,由刑庭审判员将案件及时交到立案庭,由立案庭立案后交执行庭统一执行。笔者认为由立案庭立案,使案件处于流程管理的监控中,避免案件无人监管的情况发生;同时由执行庭对罚金刑的执行比效合理。因为如果由刑庭执行就有审执不分之嫌。而由法警队执行又有些名不正言不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了执行庭执行案件的范围并不包括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的罚金刑的执行。但这是人民法院内部分工的问题,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有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4、应将罚金刑的执行纳入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和计划,纳入人民法院双文明的目标考核中,只有将罚金刑的执行纳入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和计划,才能有效的、有步骤的落实。根据工作量安排执行力量,年底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评,使罚金刑的执行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