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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打赢原告还发愁——一起值得深思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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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官司打赢原告还发愁一起值得深思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日前,绥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案子,其中借债讨债等细节规范问题值得大家深思。2004年4月2日黄某某以

  官司打赢原告还发愁——一起值得深思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日前,绥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案子,其中借债讨债等细节规范问题值得大家深思。

  2004年4月2日黄某某以做生意为理由,向苟某某借款30000.00元,苟某某从银行取款 30000.00元交与黄某某,约定当晚还钱,未出具欠条,2004年4月2日晚,黄某某在偿还的借款中夹杂大量白纸条,仅在表面使用真钱,苟某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经多方查找黄某某均未果。2008年8月18日,苟某某找到黄某某,其承认借款事实,以暂时无钱出具了欠条以后,黄某某又下落不明。

  时间一天天过去,黄某某至今未归还借款。苟某某在追讨无果后向法院起诉。2010年7月5日,绥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 201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当天,黄某某经法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黄某某以做生意为由向苟某某借款,双方之间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借贷关系合法。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借款时约定了还款期限,虽然从约定的期限看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但黄某某又于2008年8月8日重新出具欠条,视为黄某某对原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放弃了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苟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黄某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当缺席判决。据此,法院缺席判决黄某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苟某某借款30000.00元。

  判决下来了,可苟某某反而更加郁闷。为什么呢?寻找黄某某一下子找不着人。为此,苟某某的讨债之路似乎比想象中的要艰难得多了。

  “先小人,后君子。”此话用在民间借贷上一点都不为过。为此,当发生借贷关系时,履行正常的手续和细节需要当事人双方好好把握。如果有需要,最好先咨询相关方面的法律政策,同时,追讨债务要及时,当在追讨债务中发现对方有逃避责任的嫌疑,要尽早提出诉讼要求,以免耽搁了时间悔之晚矣,本案幸好黄某某补打了一张欠条,否则,苟某某将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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