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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应否承担丈夫生前所欠债务

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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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4年1月1日,被告柳某的丈夫李某因经商向原告徐某借款22000元,并由李某出具借条给原告。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李某于同年7月因病死亡。之后,原告向被告柳某催讨,被告

  2004年1月1日,被告柳某的丈夫李某因经商向原告徐某借款22000元,并由李某出具借条给原告。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李某于同年7月因病死亡。之后,原告向被告柳某催讨,被告于2005年1月4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元。此后,原告在催讨剩余借款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系李某之妻,有义务为其丈夫偿还所欠债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柳某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及全部借款利息。

  被告柳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柳某丈夫李某出具给原告徐某的借据,在币种、数额、利率等内容约定明确,原告与李某间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借款用于经商,是被告柳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柳某作为李某妻子,李某死亡后,应由其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柳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与李某约定的借款月利率1%,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此判决:被告柳某应偿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元及利息4102元(利息计至2005年9月4日,此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息)。

  [评析]

  对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另一方应否承担偿还责任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主要看该债务性质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裁判分析如下:

  一、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因共同生活(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债务。同时根据民事法律精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经营所负债务,除另有约定以外,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某些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按共同债务处理。而个人债务包括:一是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债务;三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四是其它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如赌博借款等债务。本案中被告柳某丈夫李某向原告所借款用于经商,夫妻间没有特别约定偿还方式,且柳某予以认可,该借款足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我国民法将债务分为单独之债和多数人之债,而多数人之债又包括按份之债连带之债,本案中,被告柳某丈夫向原告所借之债,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并未与债权人约定偿还方式、份额等,那么即推定为夫妻连带债务。对于连带债务,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不得以债务人内部约定的给付份额为由拒绝履行。同时,债权人进入诉讼程序时,可以将全部共同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单独对某一连带债务人提出起诉讼,这种起诉的选择权在于债权人。本案中,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人之一的李某死亡,原告也就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向另尚存的共同债务人柳某提起诉讼。柳某作为法律上认定的共同债务人即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page]

  三、假设本案李某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那么原告也有权向被告柳某主张权利,因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其生前所负债务应先用个人遗产进行清偿,作为债权人不知遗产状况情况下,只能向其遗产继承人主张,由遗产继承人负未继承或无遗产可供继承的举证责任;同时实践中,夫妻离婚后,双方就共同债务的偿还进行约定或人民法院裁判,这也只是内部就债务履行的分担问题,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还是有权要求双方或一方履行债务。这些都是民法赋予债权人及时、全额实现债权的特别保护,有利于建立诚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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