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权的转让、抵销等原因需要由第三人领取提存标的物的,该第三人如何办理? 1995年6月2日 司法部令第38号发布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因债权的转让、抵销等原因需要由第三人领取提存标的物的,该第三人应当提供已取得提存之债债权的有效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