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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契税滞纳金

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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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辽河花园23、24号楼的大部分业主分别于2005、2006年期间购买了漯河市金汇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并签订了售房合同,但在之后办理房产证时却发现这两栋楼的大多数房产因

  我们辽河花园23、24号楼的大部分业主分别于2005、2006年期间购买了漯河市金汇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并签订了售房合同,但在之后办理房产证时却发现这两栋楼的大多数房产因为金汇公司拖欠多家银行的贷款已被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我们却毫不知情,因此无法办理房产证,也就无法缴纳契税,之后我们曾经到多个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直到今年的4月初我们才得到消息已解封,于是就赶快去缴纳契税办理房产证,但却被财政局告知要缴纳几千元的滞纳金,我们业主都觉得不应该缴纳滞纳金,因为房屋被查封不是我们的责任,是金汇公司的责任,但现在的金汇公司已经是人去楼空,我们如何去找他们?另外法院在查封我们的房产时并没有告知我们,也没有在我们的房产处张贴任何查封通知。据此我们一致要求有关部门妥善协商处理此事,减免我们的契税滞纳金,使我们业主免于承担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HC] 辽河花园23、24号楼 [HC] 2009年4月22日 [HC]

  律师解答:

  经调查,因金汇公司与中国银行漯河市分行有贷款纠纷,依据(2006)漯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金汇公司所开发的房产项目辽河花园23和24号楼,除一楼营业房之外,自2楼以上住宅全部被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11月查封,查封时间截至到2009年3月24日。

  按照税收管理有关规定,辽河花园业主所购房产产生的契税滞纳金不予征收,请尽快办理税款缴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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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契税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 颁布时间:1997-7-7发文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 例第3条 规定的税率和第4条 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 例第6条 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三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本条 例制定细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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