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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整体拍卖后遗漏债务的处理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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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基本案情1982年3月11日,某饮食服务公司司机张某去某县面粉厂拉面粉,由于面粉垛倒塌,将正在装车的张某砸伤。为解决此事故,某县财贸办公室主持召集县商业局、粮食

  一、 基本案情

  1982年3月11日,某饮食服务公司司机张某去某县面粉厂拉面粉,由于面粉垛倒塌,将正在装车的张某砸伤。为解决此事故,某县财贸办公室主持召集县商业局、粮食局、面粉厂及某饮食服务公司的负责人协商,后确定对张某的医疗费等损失由饮食服务公司和县面粉厂各负担1/2,双方按该协议履行至1992年底,后未再履行协议。

  2002年7月16日,县面粉厂为了进行改制,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资产进行了评估,其中拖欠张某药费166624.66元出现帐面上。

  2002年10月28日,某工业股份公司以3600万元的拍卖价格购买了某县面粉厂的资产,并在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监督下进行了资产移交,在签订的资产移交清册中未有张某的166624.66元药费的债务。

  2002年11月5日下午,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会议认定了某工业股份公司以3600万元的出资购买了某县面粉厂所有固定资产等相关情况。2003年1月2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作出批复,同意某工业股份公司出资3600万元对某县面粉厂进行购买,办理产权转让交接等相关事宜。

  2003年1月8日,某县面粉厂被某工业股份公司注销,同日成立某工业股份公司面粉厂(非法人分支机构)。

  2003年12月,某饮食服务公司以某工业股份公司兼并且注销了某县面粉厂,要求某工业股份公司及其面粉厂偿付其已垫付给张某药费166624.66元。

  二、审理争议

  本案在审理时存在争议,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中意见认为,某县面粉厂拖欠张某的药费166624.66元属实,某工业股份公司购买了某县面粉厂的固定资产,某工业股份公司理应承担该笔债务,应该支持某饮食服务公司;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支持某饮食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张某的该药费属于国有企业被出售时的遗漏债务

  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但是《公司法》对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清产核资没有具体的操作意见,在实际改组过程中,仍参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该办法对股份制改造工作做了具体的要求:第一、对企业资产进行认真清点,清理债权债务,进行产权界定;第二,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凡涉及国有资产的必须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资、确认;第三,由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对公司进行财务盈亏审计,对资产评估结果给予验证。该项工作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被改组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审计事务所,在被改组企业财会人员参加下,依据被改组企业的帐目情况进行债权、债务等财务清理,然后界定出企业净资产。而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由于被改组的国有企业的财务、资产管理上存在漏洞以及改组过程中对被出售企业债权债务的核定不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已作出 “企业法人因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的明确规定,而实际中很少采取公告形式通知债权债务情况。所以,常常对企业债务清理时遗漏原企业依法应承担的债务,此债务即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所遗漏的债务。[page]

  本案中张某药费166624.66元的债务,会计师事务所于2002年7月16日审计时曾出现在某县面粉厂的帐面上,而同年10月15日在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监督下,某工业股份公司与被出售某县面粉厂进行资产清点时,并签订移交清册,该清册中没有刘某的该笔债务。经过拍卖,某工业股份公司以交金额为3600万元购得清点后的某县面粉厂的资产。所以,刘某的债务应认定为国有企业被出售时的遗漏债务。

  四、如何解决国有企业被出售时的遗漏债务处理问题

  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过程中遗漏债务,不但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发展,更重要的是涉及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成功与否,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国有企业被出售时的遗漏债务问题。

  国有企业被出售后,依法界定出的企业净资产的去向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含有国家股,原国有企业的净资产折成了国家股投入到新的股份制企业中,主要是由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

  第二种情况,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全部为集体股或个人股,国家不投股、控股的,原国有企业的净资产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收回归国有,集体或个人以支付人民币的形式给国有资产管理局,然后取得原国有有企业的净资产,成立新的股份制企业。

  那么,针对上述两种不同情况,对原国有企业被出售时的遗漏债务如何处理呢?

  第一、当债权人起诉时,原国有企业被出售后组成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以国家股的形式投入新的股份形成国家控股、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就是原企业的实际财产,应以该净资产偿付原国有企业遗漏的债务,然后相应减少新的股份制企业里的国家股的份额。审判实践中,应以新的股份制企业为被告直接对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二、原国有企业被出售后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原国有企业净资产已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收回,购买人出资给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新的股份制企业,由于原国有企业的净资产没有投入到新的股份制企业中,而是由国家收回(国有资产管理局接管),新的股份制公司就不应承担原国有企业遗漏的债务。审判实践中,债权人起诉的,应当以被改组企业的投资主体为被告,追加接管原国有企业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局为第三人,由国有资产管理局在接收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如将原国有企业遗漏的债务判决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承担,违背了《民法通则》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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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上述情况是在原企业的净资产大于或等于原企业遗漏债务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如果原企业资不抵债,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资产评估严重失实为由,由有关部门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撤销其股份制企业的资格,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将股东的股资返给出资人。这类纠纷,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

  五、建议:国有企业改制中,应积极提倡拍卖出售方式

  在当前国有企业单位改制中,经营管理层内部收购是一种普遍的形式。这种改制方式缺乏竞争,透明度低,常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监管困难,从而存在暗箱操作的巨大空间。因此,各地不断爆出国有资产流失案例,损害了国家利益。而国有企业改制时,采取国有资产公开拍卖、公开竞标,是当前改制的最好的方式,能够增加透明度和公平、公正性,通过公开方式形成的价格,才是真正的市场公平价格。

  我们既要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又要保护新成立的股份公司的权益,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某工业股份公司通过竞标,以3600万元的价格购买某县面粉厂的资产,为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应该对其行为予以鼓励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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