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职业讨债人被司法拘留

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债权债务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债权债务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1999年9月9日出版的《羊城晚报-新闻周刊》载,号称中国第一职业讨债人的杨力(系一民事案件中申请执行方某企业的员工),于本周一被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

  1999年9月9日出版的《羊城晚报-新闻周刊》载,号称"中国第一职业讨债人"的杨力(系一民事案件中申请执行方某企业的员工),于本周一被广州白云区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司法拘留,拘留的理由是:对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当事人讨债,妨碍了民事诉讼;法院全体人员集中学习业务时,对法院施压,大声吵闹,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该法院认为,当事人既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执行期间,就不应该再找人自行追债,杨力追债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

  我们知道,司法拘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一。不允许任何人妨碍司法机关业务学习等办公秩序,如果有人破坏了法院的工作秩序当然应当有相应的制裁措施加以制止;但是,法院干警的业务学习并不是民事诉讼活动内容的一部分,不应当成为司法拘留这种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施行理由。所以,杨力被司法拘留的主要原因,关键还在于为申请执行人追债。

  杨力采用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手段为受聘企业追债,主观上是在行使债权人的主张权,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客观上还起到了督促债务人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帮助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的作用。从这两方面来讲,与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都是一致的,且行使权利于法有据,是否属于妨碍民事诉讼活动呢?其实,杨力真正妨碍的也许是审判机关的"威信"。

  古代有一法谚说:法不可知,威不可测;而在当今法治时代,司法的权威是否也一定需要司法的封闭才能树立?

  在刑事法制领域,尽管法律规定侦查、起诉和审判是国家专门机关的专职权力,但是,《刑事诉讼法》第6条还是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依靠群众",刑诉法第63条还进一步规定:对于特定的人员(如通缉在案的等4种人),任何公民有权将他们扭送司法机关。这表明,国家司法权专属原则并不排斥司法机关以外的社会力量来共同对付犯罪,维护法制;当然谁也不会因为依靠群众抓获犯罪嫌疑人而质疑司法机关的侦查能力。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司法权专属原则的同时,还实行司法民主原则,即刑事诉讼领域对全社会仍然都是开放的。

  回头看看民事诉讼。民事法制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尚且将与危害社会的犯罪作斗争的渠道向全社会开放,国家当然也没有理由在民事诉讼中将维护当事人自身权益的渠道向社会、向当事人关闭。我们都知道,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渠道,可以是自己向相对人主张,可以诉讼,也可以根据约定要求仲裁。除了法律明文规定诉讼与仲裁不可并用外,几个维权渠道均可并行的。比如《民事诉讼法》第13条就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既处置的意思,在法律上包括行使、主张和放弃等内容。也就是讲在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寻求权益保护后,仍然有权自行向相对人主张权益。[page]

  但是,以上认识仅局限于理论及制度层面上,而非操作层面上。前述故事的发生表明,司法的开放与司法的民主仍然需要继续奋斗方可最终实现。

  其实,法院的裁判"打白条"现象严重,有深刻的社会原因。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在民事诉讼"立案、审理、判决、执行"集中于法院一家的民事司法体制下,主客观方面法院自身执法资源均极为有限,各种社会配套措施也不完备,要想单纯依靠法院的力量来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想法。因此,除非改革现行民事司法体制(如可以考虑将本属于行政权的判决执行权划归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局内专设民事执行机构专司民事执行),否则,在当前体制下,只有调动各方面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才能解决"白条"顽症。也正是认识到这点,所以才有今年最高法院的"判决执行年",才有中共中央专门行文要求各方面支持各级法院"执行年"活动的展开。在更具强制色彩的刑事法制领域,国家主张全民参与综合治理;那么,在更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民事法制领域,有何理由限制当事人合法的自力救济?

  总之,司法需要有点"开放度"。

债权债务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022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债权债务律师团,我在债权债务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