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如何确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

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债权债务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债权债务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11日以法释[1999]7号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你院〔1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11日以法释[1999]7号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债权债务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802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债权债务律师团,我在债权债务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