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第三人承诺还款债务人免责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2-05-23 11:41
导读: □案情1996年1月9日,南昌市利华针织内衣厂作为借款人与原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郊区支行签订借款借据一份,约定针织内衣厂向银行借款10万元用以购买布料;借款期限为1996年1

  □案情

  1996年1月9日,南昌市利华针织内衣厂作为借款人与原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郊区支行签订借款借据一份,约定针织内衣厂向银行借款10万元用以购买布料;借款期限为1996年1月9日至1996年5月30日。2000年3月8日,针织内衣厂向银行偿还本金2000元。

  之后,针织内衣厂一直未支付剩余本金9.8万元及约定利息。

  法院查明,经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批准决定,原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郊区支行对外债权一并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象北支行(简称农行象北支行)进行处理;同时,南昌市利华针织内衣厂现已注销登记。鉴于针织内衣厂逾期仍未还款,原告银行分别于2003年6月10日、2005年6月9日、2007年6月6日,3次向针织内衣厂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主张债权,3份通知书均由第三人即本案被告殷某签收,并表示其本人愿意承担剩余的9.8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针织内衣厂对此未提出异议,原告对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予以认可。

  2009年6月5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殷某立即归还贷款本金9.8万元及相应利息。此外,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首席记者刘太金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原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郊区支行与南昌市利华针织内衣厂签订的借款借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的禁止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

  由于原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郊区支行对外债权已转由原告农行象北支行进行处理,原告农行象北支行要求其立即归还剩余借款本金9.8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殷某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并表示自愿承担上述债务,针织内衣厂对此未提出异议,原告银行对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也予以认可并只起诉被告殷某的行为,应视为原债务人针织内衣厂的权利义务已转移给被告殷某,原告银行与被告殷某成立新的合同法律关系。因此,被告殷某不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实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债权债务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403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债权债务律师团,我在债权债务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第三人承诺还款债务人免责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债权债务问题
第三人承诺还款债务人免责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相关知识推荐
2分钟
响应时间
60分钟
沟通时长
99%
问题解决率
第三人承诺还款债务人免责
马上提问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问题紧急?推荐在线咨询本地律师
平台律师团
推荐
服务 17.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
还有疑问?推荐咨询专业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团队
推荐
服务 17.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