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手机短信能当借款证据吗

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债权债务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债权债务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周某借了肖某6万元,在诉讼期限前一天肖某发短信要求周某还款,3天后周某称已过期限拒绝还款,法院也驳回了肖某的请求。

  随着手机的广泛使用及人们证据意识的提高,一些当事人往往会在发生纠纷后,将平时彼此来往的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有的也为此赢得了官司。可也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却因过分依赖手机短信作证,最终不得不败诉,这一切均由于手机短信存在的隐患,直接影响了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

  好心借钱竟被骗

  【案例】

  2011年1月3日,刘娜收到一条手机短信“我现在广州进货,急需5万元现金,请 你 借 给 我 并 汇 入 账 户622202151000158X X X X。我回来即还你。杨莉”刘娜见手机号码的确是好友杨莉的,二话没说便将款汇了过去。一周后,刘娜见到杨莉,可杨莉根本不提借钱之事。经刘娜提示,杨莉却坚决否认,并拉来那天在一起玩的另外三人作证,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去过广州。双方反目后,刘娜以手机短信、手机号码、汇款凭证为据提起了诉讼。

  【点评】

  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娜的诉讼请求。手机短信作为一种通讯方式,工作原理是把用户所要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通过信号网络传输至对方手机。其生成、复制、存储均要借助特定电子信息设备,如果期间对数字编码进行增减和编辑,均可篡改、伪造、破坏电子信息。现实中,有些骗子正是从网上购买“改号软件”后,得到账户密码,通过软件公司提供的网站后台设置好想显示的号码进行诈骗,有的甚至不需要下载软件,就可以直接在手机里操作或通过网页直接任意改变号码、发送信息。而本案通过有关部门检测,杨莉的手机本身的确没有向刘娜发送过任何信息,且那天也确实不在广州,故刘娜存在被别人所骗的可能,不能确定系杨莉借款。

  借出的钱成水漂

  【案例】

  2011年2月8日,华玲收到一条以好友曾丽名义发来的手机短信,称因手机遗失,已变更原有手机号码,并附上了新号码。次日,有人用新号码给华玲来电,要求借款2万元。华玲从声音判断,觉得像是曾丽,但为防万一,又让其用手机发个借款短信。对方照办后,华玲将款汇到了指定账号。谁知,事后曾丽却矢口否认,并称根本没有遗失手机、更没有换号。经查,新号码系不记名的手机卡号。华玲认为曾丽是有意赖账而成讼。

  【点评】

  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华玲要求曾丽还款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本案所涉手机号码系不记名的手机卡号,即非实名制,导致难以确定收发手机短信、打电话的对方是否为曾丽。在此情况下,华玲就必须对该不需要身份验证而购买的手机卡所发送的短信,提供证据证明与曾丽有关联,即曾丽既是手机卡的使用人又是所有人,彼此有着对应关系。鉴于其无法证明,也就只能“承担不利后果”。[page]

  权益过期作废

  【案例】

  2009年2月3日,肖苇曾向周璇借款6万元,言明一个月内还清。谁知因接连生意亏本,周璇一直没有还款,肖苇也出于好友之情未曾索要。转眼到了2011 年3月2日,肖苇担心超过诉讼时效,又因不好意思当面开口,便向周璇发了一条手机短信,要求其做好还款计划,但并未保存发送内容。由于周璇接连两天没有回复,肖苇于3月5日找到周璇。可周璇却声称超过了两年,已过期作废;肖苇的短信只是邀请吃饭,而非催款。

  【点评】

  法院驳回了肖苇的还款请求。一方面,《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诉讼时效至2011年3月2日,肖苇此后要想胜诉,就必须证明期间曾提出过还款要求,引起了时效中断,可重新计算两年。肖苇虽于2011年3月2日向周璇发送过手机短信,但不能证明催款内容的完整性。手机短信内容的完整性,不仅包括短信传输过程中的各种要素,如发信人、收信人、发送时间、接收时间等,更重要的是手机短信所载文字内容。尽管本案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各种要素加以查证,但具体内容却因肖苇没有保存、周璇否认、现有技术无法落实而不能确定,肖苇也就必须承担举证不能即败诉的后果。

债权债务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633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债权债务律师团,我在债权债务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