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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债权不因债务人失踪而丧失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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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债务人不知去向,借款逾时未还,债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讨借款。

  案情:2009年4月10日,宋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便向薛某商量借款且获得同意,即出具借条向薛某借款人民币40000元,借条上还约定 2009年10月10日为还款期限,并载明如推迟归还即双倍支付利息。宋某向薛某借得现款后至今不知去向。2010年4月2日薛某身亡,宋某也未出现来归还借款。作为薛某债权合法继承人的配偶沈某、子女及父母为维护本属家庭成员共有的债权,共同诉至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要求宋某还清借款和利息,并负担本案所花费的诉讼费用、差旅费用及其它费用。法院判决被告宋某偿还薛某法定继承人原告沈某等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整,驳回原告方其它诉讼请求。

  评析: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薛某的配偶、子女及父母作为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共同享有其债权。对于他们要求宋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借款合同双方虽有 “如推迟归还人民币利息双加倍”的约定,但因双方对利率及计息的起始日期约定均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依法不支持沈某等原告要求宋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关于差旅费用的请求,依法无据,也不予支持。其它费用因在诉讼期间无证据证实,亦依法不予支持。

  债权作为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是可以依法继承的。对于债权来说,只要其不具有人身性,不计其发生的依据为何,都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本案虽不是继承人之诉,但要求确认家庭成员共有债权的请求是合法的。

  从古至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无论国家、组织、个人皆应如此。宋某不知去向,借款逾时未还,债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讨借款。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受理后会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露面,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后作出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如果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要债权人申请,法院仍可依法采取债务人财产变现的办法,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即使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经过庭审确认的债权归属,一旦在债务人出现或者发现其有可执行的财产,债权人随时都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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