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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身亡 父母还债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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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高某与石某没登记以乡俗结婚,石某借来钱给高某买车跑运输,后高某车祸死亡。债主在咨询律师后将高某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偿还高某所欠债务。

  高明系阳曲县高村乡农民,2008年,他与石芳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便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在第二年的二月便共同生育一男孩石磊,眼看着邻居不少人都从事汽车运输而发家致富,“夫妻”二人便商议决定购买车辆也从事运输行业。然而苦于家里刚修建了房屋没有可供购买车辆的资金,于是石芳便想到了与自己一起长大的朋友石女士,石女士一听其朋友想购车跑运输挣钱,便爽快地答应予以帮忙,很快便将自己的12.5万元借给石芳,并由石芳的“丈夫”高明给石女士写了借条,明确借款期限至2010年4月8日。可就在高明买下车刚跑了几个月运输的时候,一场灾祸降临于高明头上。2010年 4月10日,高明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当等到高明的父亲高生富、母亲任玲华将高明的后事处理完之后,石女士遂向朋友石芳提出归还其所借的款。因高明发生车祸后,其保险公司赔付的死亡赔偿金及高明所购的车辆全部由高明的父亲高生富、母亲任玲华管理控制,故石芳此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无力按照原向朋友承诺的期限归还这笔巨款。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石女士找到高明的父亲高生富、母亲任玲华索要自己的借款,均以其“不知道”为由拒绝给付。石女士咨询了律师,石芳不是高明的合法妻子,无继承高明遗产的资格。于是,石女士将高生富、任玲华以及高明的儿子石磊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给付其所借之款。

  清偿债务: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高生富、任玲华自始至终对这笔借款不予认可,声称其儿子高明生前没有向父母说过借钱的事情。被告石磊的代理人石芳也辩称,高明是向原告借钱了,但现在没有还钱的能力,现在生活还是问题,等将来再还。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0日,被告高生富、任玲华之子,被告石磊之父高明向石女士借款12.5万元,并由高明写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石女士现金壹拾贰万伍千元整,到2010年4月8日还清,到时未还清以车抵押”。高明死亡后,其所购的货车由被告高生富控制管理。同时高生富对原告所提供的借条要求进行鉴定,但在法庭限定的期限内未提交鉴定资料。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高生富、任玲华之子,被告石磊之父高明向原告石女士借款的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三被告作为高明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遂判决三被告在继承高明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高明欠原告石女士的借款。[page]

  法官说法:公民的一切活动都应依法进行

  该案三被告是否具有偿还石女士借款的义务?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高明的遗产为所购买的货车,且继承人已实际控制管理,因而,在其遗产价值的范围内归还高明所欠的债务。同时,作为继承人高生富若不想偿还债务,那么当初就应当作出放弃高明遗产的表示,但他一直都没有明确表示愿意放弃继承遗产,所以应当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

  在继承法中承担偿还义务的只有继承人,而对于该案中石磊的母亲石芳尽管与高明生活在一起,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而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高明的遗产不能够得到相应的继承,所以公民的一切活动都应该依法进行,否则,自己的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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