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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打欠条 子不承认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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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法律上,父和子是独立的个体,不相互承担责任。所以父亲的债务,让儿子偿还没有法律依据。

  邵德华是江西人,在廿三里经营加工贸易,一直都与义乌市英达电脑绣花厂的王樟元有业务关系。去年,王樟元让邵德华加工一批帽子,但未及时付清加工费,只写了一张欠条,欠条署名为王樟元。今年邵德华拨打王樟元的手机,要求其归还欠款,结果手机无法打通。心急的邵德华立即赶到义乌市英达电脑绣花厂,但王樟元避而不见。

  王樟元的儿子王鹏飞表示,他才是英达电脑绣花厂的法定代表人,父亲王樟元与邵德华签下的欠条和他没有关系,他没有责任偿还,要讨账去找他父亲。当问起王樟元的行踪时,王鹏飞却说不知道。“怎么可能不知道呢,前几天还看到他们父子一起在采购设备,看来他们就是想赖账。况且他们两人一起来我厂里提过货,怎么会没有关系?是他们厂欠我的钱,父子两个谁写的欠条不一样吗?”邵德华无奈地说。

  根据邵德华提供的电话,记者联系王樟元,虽然手机号码拨通,但一直无人接听。记者联系了王鹏飞,当得知记者的意图后,王鹏飞立刻愤怒地说:“我爸爸写的欠条和我有什么关系?他写的欠条不关我的事,谁写的找谁要去,不要来找我。”当记者询问王樟元在哪里时,王鹏飞表示不知道,随后便挂断了电话。

  记者在调查了解后发现,事实并不像王鹏飞所说的那样,工商注册信息里显示,义乌市英达电脑绣花厂的法定代表人是王樟元。

  【律师说法】

  父债子偿

  缺乏法律依据

  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金京华告诉记者,邵德华提出让儿子偿还父亲债务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在法律上,父和子是独立的个体,不相互承担责任。根据调查情况,王樟元作为英达电脑绣花厂的业主,邵德华可以向法院起诉王樟元,以维护个人权益。

  据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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