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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起纠纷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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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合同债权的相对性原理,合同的约定只对合同的双方有效力,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无约束力。

  □案情

  2010年3月20日,因缺少资金,生意人李兵向朋友夏晓刚借了4万元钱。拿到钱后,李兵出具了一份借条给夏晓刚。

  但是,这笔借款到了期限后,因经营不善,李兵无力归还借款。为了还清夏晓刚的借款,李兵想起以前做生意期间,朋友张天华也向自己借过一笔钱,正好是4万元整。

  于是,李兵找到夏晓刚和张天华,3人在一起商定,由张天华直接将欠李兵的4万元钱归还给夏晓刚,就此,3人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

  按协议约定,债权已经转给了夏晓刚,李兵与借出的4万元钱不再有关系。2010年11月3日,李兵又找到张天华,要求其归还欠款4万元,张天华便将4万元欠款归还给了李兵,而这种行为并未征得夏晓刚的同意。不久,夏晓刚持着3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向张天华讨要欠款,张天华以欠款已偿还为由拒付。为此,夏晓刚将张天华诉至法院。

  □断案

  法院认为,夏晓刚、张天华和李兵3人之间已经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这说明债权转让行为也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说明张天华同意把欠李兵的4万元钱转还给夏晓刚,此时,原告夏晓刚与被告张天华之间就已经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所以,根据合同债权的相对性原理,合同的约定只对合同的双方有效力,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无约束力。此案中,张天华和李兵已经没有了债权债务关系,张天华归还4万元给李兵的行为,与夏晓刚无关,对夏晓刚不产生法律效力,被告张天华仍应按照“债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归还欠款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天华支付原告夏晓刚欠款4万元。(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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