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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纠纷一波三折酒店易主原老板仍为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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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11:41
导读: 哈尔滨日报讯(本报记者周雪莉)客商王某在南岗区开了一家酒店,李某从2006年7月起为王某供应喜力啤酒、农夫矿泉水等酒水,王某的仓库保管员张某给李某出具入库单4份、收

哈尔滨日报讯(本报记者 周雪莉)客商王某在南岗区开了一家酒店,李某从2006年7月起为王某供应喜力啤酒、农夫矿泉水等酒水,王某的仓库保管员张某给李某出具入库单4份、收条1份,货物价值41190元,李某见王某迟迟未付货款,便多次追缴,但王某以各种理由搪塞,直到酒店易主,李某也没有拿到自己的货款,无奈之下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给付货款41190元及欠款利息(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从2006年9月25日起至判决时止)。
而王某认为,2006年他与合作伙伴方某共同承包该酒店,按五比五分成。2006年11月双方协议将全部的经营股权和财产及债权债务转让给方某,所以债务应由方某承担,而且当时交货时为李某开具库单4份、收条1份的是保管员张某,张某也有义务偿还李某的货款。另外依据合同的约定,接收和入库的物品有一部分属于赠品,不应计入货款,所以王某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调查认为,王某在经营酒店期间雇佣张某为仓库保管员,李某为王某所开的酒店送喜力啤酒、农夫矿泉水等酒水,由张某接收的货物,张某为李某出具入库单4份,收条1份,入库单记载了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4份入库单记载所收货物的价值为28335元,收条也记载了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款、总价,收条记载货物总价款为12855元。收条上所记载的货物的价格与入库单上所记载的同种货物的价格相同或低。王某经营的酒店未经注册,审理中王某称与方某为合伙关系,李某应向方某讨要货款,而李某表示货物是王某经手,与方某无关。

本院认为,王某与张某为雇佣关系,张某是王某的保管员,张某负责为王某收取李某的货物,为李某出具入库单4份、收条1份,李某举证充分,现王某无证据证实已付给原告上述货物的货款,原告要求被告王某给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货款的数额4份入库单明确记载为28335元,可以确认,至于收条上货款的数额,虽然王某否认记载的价格,但从内容上看所记载的价款与4份入库单的同种货物的价格相同或低,因此可以确认收条上货物价款为12855元。因此王某应给付李某的货款数额为41190元,同时,王某应按银行存款利率从李某追诉时起给付利息。王某认为他与方某为合伙关系,他并没有提供具有法律效应的合伙协议,不能确认真实性,法院不予采信。法院依法判决,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王某给付李某货款4119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储蓄利率计算给付李某从2008年3月16日起至判决履行期限届满日止期间的货款利息。[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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