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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进我国再保险业务实际资本计算规则的思考①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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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计算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即实际资本。再保险业务形成的

根据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计算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即实际资本。保险金之和;第五,接受风险的再保险人是法律指定的。
(四)信息披露
SSAP61和SSAP62要求保险公司披露提取再保险准备金的描述,包括提取金额、变动金额和提取方法、应予注销的再保险坏账的相关信息、无担保的再保险摊回金额信息、有争议的再保险可收回金额信息、可追溯再保险等方面信息。特别是要求保险人对于每一个可追溯再保险合约进行编号,并在合约生效期间一直使用该编号,并且要完整披露所有的追溯再保险合同。1:23:需要披露的信息被要求反映在保险公司的年度偿付能力报表中。
三、改进思路
通过分析研究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笔者拟对改进我国再保险业务实际资本计算规则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重大保险风险”的判断标准。增加“重大保险风险”的判断标准,即以再保险合同是否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为判断依据。定量判断的比率可以为10%,但应结合我国保险业的现状,将定量判断与精算师职业判断相结合,作为判断再保险合同是否满足“重大保险风险”转移的标准。
2.对不同类别再保险业务形成的损益差别认可。由于预期再保险合同和追溯再保险合同面对的风险截然不同,而且追溯再保险合同多为财务再保险合同,因此,应对追溯再保险合同产生收益进行递延认可,以更好地防范相关风险,保障各方利益。
3.细化应收分保账款的认可比例。应收分保账款的认可比例建议调整为:账龄6个月以内的全额认可;账龄超过6个月、不足9个月的,按比例认可;账龄9个月之上的,全额不认可。
4.利用偿付能力和信用评级引导再保险人的选择。按照偿付能力和信用评级水平分别区分国内、国外再保险人,与偿付能力充足和信用评级高的再保险人交易形成的分保资产认可程度高。与偿付能力正常类国内再保险公司交易,相关分保资产予以全额认可;与偿付能力关注类再保险公司交易,相关资产比例认可;与偿付能力不足类的国内再保险公司交易,相关资产不认可;同理,对与信用评级高的境外再保险公司交易形成的资产认可比例高于评级低的公司。另外,从整体上,对与境内再保险人交易的认可程度高于与境外再保险人交易的认可程度。
5.重构再保险业务的信息披露体系。应以有用性为目标,根据再保险合同特点和业务关键控制点,建立相关偿付能力报表体系。该体系包括:再保险合同的重要业务数据,包括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赔款、存出分保准备金等;反映再保险业务信用风险的信息,包括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的账龄信息、合同的信用风险等;重点需要关注的特殊再保险业务信息,包括追溯再保险交易的目的、合同主要内容及预期收益等。
四、改进方案对保险公司实际资本的影响分析
1.虽然“重大保险风险”标准的引进,可以将一些具有再保险合同表象而无重大保险风险转移的业务形成的损益排除在认可范围之外,可能会减少公司的实际资本。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上没有重大保险风险转移的再保险业务比较少,因此,改进方案对公司计算的实际资本影响不大。
2.我国再保险市场上的再保险合同结算期通常为3个月,而且为轧差结算。因此,改为6个月的标准不会影响应收款项的认可金额,不会影响公司的实际资本。但将9个月缩短为6个月能够更加及时地发现再保险应收款项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
3.在我国会计准则框架下,没有将再保险合同区分为预期和追溯再保险合同,因此,在会计处理方面也就没有做相应区分。而作为保险公司都将遵循的法定会计原则——偿付能力编报规则,要求区分两类合同并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这必将改变我国再保险会计实务。因此,改进方案有利于规范我国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是对公认会计准则的补充。
4.改进方案对与国内再保险人交易形成的资产和负债认可程度,高于与国外再保险人交易形成的资产和负债,这一差别对待,有利于引导我国保险公司对再保险人的选择,既符合国际惯例,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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