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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保险深层次问题的研究(下)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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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总体来看,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银行与保险公司双方不再满足于表层的合作,由单纯地利用银行渠道销售特定险种,逐渐扩大到保险代理、资金结算、资产托管、预约投保

总体来看,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银行与保险公司双方不再满足于表层的合作,由单纯地利用银行渠道销售特定险种,逐渐扩大到保险负债管理方面的核心竞争优势。2006年以来寿险业之所以能够出现高速增长的势头,除了宏观经济向好以外,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前两年寿险业结构调整所产生的续期保费。

  中国保监会陈文辉主席助理在4月2日的银行保险论坛中指出,期缴型产品不仅可以稳定保险公司营销员队伍,对银行也是一样。如果银行销售的是大量期缴产品,银保双方就会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从而可以避免市场的大起大落。同时,由于期缴型产品在不同时期的资产匹配不同,还有助于分散资金运用风险,从而规避投资波动。

  (三)实现客户、保险公司与银行的三赢

  银行保险要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必须符合三赢原则,即客户可以享受银行保险10多万网点、大量新型保险产品的便利和更好的金融服务;保险公司扩大产品销售的渠道,降低经营成本,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银行在零风险或低风险的情况下把固定成本分散在更多的产品和服务上,提高竞争能力,增加客户忠诚度,增加利润来源。但实际情况与三‘赢原则有差距,例如,2005年银邮代理保费收入已达905亿元,按银邮代理各50%、协议代理手续费3.5%保守计算,2005年银代手续费收入可达15.83亿元,占2005年全寿险公司预计利润22.37亿元的70.76%,这势必对银保业务能否持续稳定发展提出了挑战。

  2006年,中国保监会正在结合治理商业贿赂,采取三项措施整顿银保市场秩序。一是严查账外或私下给额外费用;二是将手续费降到合理程度,使银行、保险双方都有利可图;三是尽快下发有关规范银保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并加强与银监会的沟通合作,加强行业自律。

  (四)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金融业以迅猛的速度在发展,银行与保险在加速融合,随着银行业与保险业一体化程度逐步提高,银行保险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必然要求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这一进程中,有关部门应根据金融发展的内在规律和要求,对不合时宜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不断进行制度创新,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从而促进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

  目前有关银行保险业务的相关规定,保监会正会同银监会出台《银行保险管理办法》,从而在制度上对银保业务存在的诸多问题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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