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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险制度初探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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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作为一种诉讼风险的社会转化方式,诉讼保险制度在西方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意义。诉讼保险制度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实现接近正义的客观需要;有助于缓解政府实施

[摘要]作为一种诉讼风险的社会转化方式,诉讼保险制度在西方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意义。诉讼保险制度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实现接近正义的客观需要;有助于缓解政府实施法律援助的压力;有助于稳定律师收入,提高律师服务水平;有助于使诉讼风险在社会上得到最大程度的分散,并促使当事人通过司法救济的手段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引进诉讼保险制度尚存在着诸多障碍。但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充分发展,以及公民法制观念的进一步提高,这些现实障碍的影响将会逐步减弱甚至消除。因此,诉讼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有一定的可行性。

  [关键词]诉讼保险,诉讼费用,法律援助

  诉讼保险制度,其具体含义是指保险损失不在内。对于由被保险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公司有责任支付。如果被保险人有资格获得法律援助,他就应当去申请援助,保险公司将不补偿应由法律援助支付的那部分费用。此外,执行判决的费用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也不补偿被保险人在诉讼中因本人过失行为造成的不必要的开支。需要着重强调的是,保险公司最多负担4万瑞典克郎的保险责任,而在丹麦和挪威,被保险人如果有资格获得免费诉讼时,必须申请免费诉讼;如果获得免费诉讼,保险公司仅承担支付胜诉的对方当事人的费用的责任;如果基于不存在诉讼的适当理由而被拒绝给予免费诉讼,则不能使用该保险。因此,只有当因经济理由申请免费诉讼被拒绝时,诉讼保险才可以使用。

  目前我国可能暂不具备实行免费诉讼的条件,法律援助资金又极为匮乏,因此,实行诉讼保险制度对于大部分国民而言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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