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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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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某人寿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的一名投保人刚交首期保险费、体检完成不到期十小时,被保险人便因意外身故;保险受益人提出近300万的索赔,保险公司以未收到体检报告,未
某人寿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的一名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行为其实质就是要约;此时合同尚未成立,当然也未生效。接下来,保险人开始审查投保人的要约,如果符合保险合同订立的条件则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如果不符合投保条件,则退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成立。在本案中,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的要约后,虽安排被保险人体检,但尚未作出任何关于其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因此应当认为其尚在审查要约,尚未作出承诺。如果说推定此时合同成立,则不但是对承诺不得以默示方式作出规定的违反,而且也同时是对保险人承诺撤销权的公然剥夺。因而此时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即本案中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二、争议产生的原因。之所以出现上述争议主要是由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不一致造成的。我们知道,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概念,合同未成立当然不生效,但合同成立后,其生效时间却不一定与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致。合同成立后,可能同时生效,也可能延期生效,也可能出现一种特殊的情况,即将合同生效的时间追溯到要约人预履行义务的时间(这也是保险业订立保险合同的惯例)。也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情况的存在,导致了人们对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的错觉。

  三、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应为保险人向投保人发出承保通知并到达投保人或投保人收到保险单之时;其生效时间则应是保险合同所载明的生效时间。合同的成立时间与合同的生效时间的不一致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行业惯例而已,这也正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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