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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受益人相关规定需完善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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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险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密切,但保险合同中有很多问题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本文作者对保险法中保险受益人的问题进行分析后认为——受益人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保险法》第

保险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密切,但保险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但是《保险法》并未对存在多个受益人时,其中一人或部分人放弃受益权或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只要所指定的受益人中仍存在享有受益权的受益人,就不能按“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处理,除非保单上有特别规定。受益人中的一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一人放弃了其受益权,其应得部分应分属于其他受益人,而不是由该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同样也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部分受益人受益权丧失不应影响其他受益人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该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但是该条规定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

  首先,该条两个条款之间相互矛盾。当多个受益人中有一人对被保险人实施了故意杀害或伤害行为时,保险公司在援引上述条款进行赔偿处理时就会有争议。因为适用前款,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亦只需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适用后款,就应理解为没有实施故意杀害或伤害行为的受益人并不丧失受益权,也就意味着其享有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的权利。

  其次,该条与《保险法》其他规定矛盾。该条表明,当受益人有该条所列之行为时,保险合同因此丧失效力,保险人基于无效合同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条表明,保险人需先行使合同解除权,才可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非因无效合同而当然不承担给付责任。

  再者,法条设计存在不合理之处。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为何剥夺受益人的权利?受到受益人故意伤害而未死亡的被保险人,如果保险人也因受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而拒绝支付保险金于被保险人,是否会使被保险人的状况雪上加霜,有违此保险合同设立的初衷?

  当多个受益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违背了订立合同的初衷,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理应被剥夺受益权。但各受益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如让其他善意的受益人一起来承受,是否有株连之意?笔者认为,保险人不能因其中一人的行为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否定其他人的正当的受益权。否则违背了被保险人订立这份保险合同、设立这些受益人的初衷。当被保险人因受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而死亡时,保险人无须对丧失受益权的这部分份额承担偿付责任,但对其他受益人应得之利益,笔者认为仍须按他们原先享有的份额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仅因此受伤,保险人应依照保险合同承担原先所确定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得以受益人恶意引发保险事故为由而拒绝。这样处理严格遵循了“不得因不法行为而获利”的原则,能最大程度预防道德危险;同时又保护了其他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更能有效地体现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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