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保险信用体系;法律途径;监管立法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契约的信用特征
保险契约既符合契约共性,又有其独特的个性。“契约自由”是现代民法的基本特性,契约之所以自由,前提在于绝对的所有权和对所有权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力能按自己的意志自治。保险契约完全符合这一特征。在订立保险契约前,保险关系当事人必须对另一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即信用进行考察。在订立契约时,双方当事人必然把信用作为主要内容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及投保人权利、义务都做出细致规定。在契约履行过程中,因失信导致当事人资产权利或与此相关的非资产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以强制执行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或仲裁途径要求另一方给予产权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追究力度,加大市场整顿与秩序规范力度,对违规经营的保险公司加大法律追究力度。在立法环节,要加重处罚标准,使严厉打击有法可依。执法环节也应切实加强,特别要解决行政执法软弱无力、以罚代管的问题。从而建立起严格的失信处罚机制,使保险信用出现漏洞时能及时地得到法律强制性的补救,有力地推动中国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