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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骗赔案的思考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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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2002年8月27日,东莞某造纸厂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向我司申请投保机器损坏险,我司派出核保人员前往该厂进行现场查勘,经核保后同意承保,于次日(28日)出具了一年

【案情】

  2002年8月27日,东莞某造纸厂通过东莞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数额较大的将构成犯罪。从理论上笔者认为:本条说明当事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未强调当事人一定要“骗得保险金”。即只要完成了骗取保险金这个行为,不管是否真正地骗到了保险金就可能构成了犯罪。从司法实践上来分析:没有骗到保险金,至少也可以算是“犯罪未遂”。从保障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方面来看:正如上面所述,如不及时打击此类违犯行为,将对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笔者期望:在司法实践中能从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角度出发,全面依法严惩各类保险违法乱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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