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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未按时年检 保险公司拒赔偿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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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艘渔船购买保险5天后,因意外事故沉没。船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船舶适航证书过期为由拒赔,船主诉至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判决驳回船主的赔偿请求。近日,广东省高
一艘渔船购买保险5天后,因意外事故沉没。船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船舶适航证书过期为由拒赔,船主诉至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判决驳回船主的赔偿请求。近日,广州分公司签订沿海内河渔船保险合同,对深远渔002号投保一切险。保费16800元,保险金额60万元。
12月16日,深远渔002号在航行途中碰撞海上不明漂浮物沉没,无人员伤亡。陈某认为,碰撞事故产生的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于是向人保茂名公司索赔60万元,遭到拒绝。2004年6月28日,陈某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2004年9月17日,广州海事法院开庭审理。
人保茂名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告知渔船的真实情况,必须保证渔船在保险期限内具有适航性,否则终止保险合同。深远渔002号投保时船舶适航证书、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安全证书》已过期半年,陈某却没有如实告知,违反了合同约定,人保茂名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
陈某辩称,双方合同中并没约定船舶检验证书过期就是船舶不适航。被告收取保费同意其投保的行为,从事实上承认了船舶是适航的。现理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险合同条文明确规定参保船舶必须具有适航性,而渔船是否适航,主管机关核发的《渔船船舶安全证书》上认定渔船是否准予航行的有效证书。002号轮的轮机长在该轮开航时持有的证书不是有效证书。陈某作为深远渔002号轮的经营人,既没有按规定办理适航证书,又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真实情况,明显违反合同约定。
广州海事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不服,向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上诉。2005年7月,广东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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