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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告知免责条款赔付3万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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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投保人何晓波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因未就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说明,被法院认定为免责条款无效。6月15日,何晓波的父母何忠义夫妇从中国人
投保人何晓波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因未就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说明,被法院认定为免责条款无效。6月15日,何晓波的父母何忠义夫妇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领到保险赔付金3万元。
2003年8月8日,何忠义的儿子何晓波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签定了为期一年的人身意外综合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向何晓波出具了保险单一份,随单附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保费为3万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就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和告知。
2004年7月29日晚,何晓波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何晓波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何忠义夫妇处理完后事,以受益人身份持保险单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以何晓波的死亡属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2005年3月15日,经多次交涉无果后,何忠义夫妇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河南省河南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按合同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额3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原告之子何晓波投保时,被告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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