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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赔车险案 保险人缘何败诉?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2-05-23 11:40
导读: [案情]原告高某于1998年7月6日与被告L保险支公司订立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原告的奔驰SEL600轿车,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责任险、玻璃破

  [案情]原告高某于1998年7月6日与被告L保险支公司订立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原告的奔驰SEL600轿车,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责任险、玻璃破碎险、盗抢等附加险,保险金额总计220万元,其中车辆损失险为130万元。高某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29140元。1999年5月14日晚9时许原告驾驶承保车辆发生事故,汽车坠入山涧并起火烧毁。原告在返回公司后报案。被告和L市公安局在次日上午进行了现场勘察。原告于1999年8月6日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理由拒赔。被保险人遂提起诉讼。

  [一审]

  被告认为:一、原告以8万元购买的奔驰轿车却投保13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为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事实;二、原告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向公安交通部门和消防部门报案;三、L市科技咨询中心鉴定“该车起火不是由于车辆驶出公路沿山体坡道行驶时发生的碰撞引起的”。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欺诈骗赔。

  法院同意被告的意见,认为原告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未能及时报案,事后拒绝向被告提供该车的实际价值,原告不能举出汽车起火的直接证据,并根据被告的鉴定,判决原告败诉,被告胜诉。

  原告不服上诉。

  L省高法将此案发回重审。

  [重审]

  法院认为,一、保险合同中约定了承保车辆的可保价值为130万元,保险金额也是130万元,为“定额保险”;二、L市科技咨询中心的经营和业务范围不包括鉴定职能,其结论不予采用;三、“被告提出的原告骗保问题”证据不足。因此,判决原告胜诉,被告败诉。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原则

  一、确定保险欺诈的标准和证据原则

  保险欺诈和保险欺诈罪不同,前者属于民事纠纷,后者则属于交通的证据应该由国家的交通执法部门出具。对于损失金额的确定,则可以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理赔必须技术化,诉讼必须重证据。在处理保险赔案中,必须重视科学分析与取证和举证。假如在这个案例中,保险人能够证明承保汽车中没有汽车钥匙,进而证明被保险人不可能是驾车冲下山崖的;车的油箱如果在尾部,车没有翻滚并只有前部发生碰撞,油箱不可能起火;油箱起火是由外部引燃的;承保汽车前门关闭,后门敞开,而从事故发生到车辆起火被保险人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从后门逃生;虽然山崖很陡峭,车辆呈90度角直立,但被保险人毫发无伤,或方向盘和仪表盘无任何血迹等等。保险人显然就有了占优势的证据。保险人还应该学会充分利用专家证词,因为欺诈骗赔通常都是经过了诈骗者精心策划的,但仍然会留下蛛丝马迹,这就需要刑事侦查方面的专家和各种技术专家提供旁证。有时,旁证和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同样重要。保险公司也应该拥有自己的法庭科学专家,或者与法庭科学研究机构刑事侦查研究单位进行合作。[page]

  第三,保险的发展有赖于保险社会环境的改善。保险公司在对付保险骗赔时,除了加强制度内的研究,还必须注意对制度外问题的研究。例如,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社会黑恶势力等等。

  中国保险报·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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