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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家庭除外责任条款的规制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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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家庭除外责任条款是指保险人在机动车责任保险合同中规定,被保险人驾车造成其家庭成员人身伤害的,保险人对其家庭成员的伤害不负赔偿责任。即对机动车责任保险来说,

  所谓家庭除外责任条款是指保险人在机动车责任保险合同中规定,被保险人驾车造成其家庭成员人身伤害的,保险人对其家庭成员的伤害不负赔偿责任。即对机动车责任保险来说,只要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人原本应当赔偿,但保险人为了控制赔付,在保险合同中设计有“家庭除外责任条款”,将被保险人驾车造成家庭成员人身伤害的风险排除在外。“家庭除外责任条款”存在于世界许多国家的机动车责任保险合同中,各国法律对其态度不一。

  在美国,许多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均有“家庭除外责任条款”,法院对“家庭除外责任条款”的基本态度是,该条款违反了公共政策,应当从保险合同中剔除这一条款,将这一条款作为无效条款对待,除非保险人有非常强势的相反证据证明该拒赔不违反公共政策。

  美国法院通过Enumclaw 相互保险公司诉 Wiscomb一案确认了这一原则。在该案中,丈夫驾车撞伤了正在骑摩托车的妻子,造成妻子伤害,妻子因此对丈夫的过失行为提起诉讼,要求丈夫赔偿其人身损害,由于丈夫的汽车购买了机动车责任保险,因此,丈夫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其对妻子赔偿的责任。保险公司则辩称,保险合同的“家庭除外责任条款”规定:“本保单不适用于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也不适用于被保险人的任何家庭成员的身体伤害。”因此不能对被保险人的责任进行赔付。华盛顿初审法院支持了保险人的主张,判决保险人可以不予赔付。随后被保险人提出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华盛顿最高法院推翻了初审判决。法院发现,在华盛顿金融责任法中存在一个公共政策,该政策保护那些因他人驾车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要求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予以赔偿。而“家庭除外责任条款”恰恰将这种赔偿排除在自己的赔付责任之外。因此,保险合同的这一条款违背了公共政策,应当作为无效条款对待。于是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赔付。从此,美国保险法学界建立了这一观念:“家庭除外责任条款”违背了公共政策,通常情况下应当从保险合同中删除,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造成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害应予赔付。这一观念已经写入了美国保险法教科书。

  美国法院还为其对“家庭除外责任条款”的规制找出了理由。理由是:(1)“家庭除外责任条款”不同于其他除外责任条款。“家庭除外责任条款”的目的是防止道德危险,即防止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为获取高额保费合谋欺诈保险人,而其他除外责任条款的目的则在于合理地控制风险,例如,“未取得驾照驾车免责”的除外责任条款是为了合理限制没有驾驶资格而驾车的风险。(2)被保险人与其家庭成员合谋欺诈保险人的情形只是少数情形,很少有人愿意通过撞伤自己亲人的方式获得保险赔付,因此,“合谋和欺诈仅仅是例外,而不是原则”。(3)对受害人的机动车伤害进行补偿是一项公共政策,这项公共政策具有强烈的社会正义色彩,如果不对受害人进行补偿,明显有悖于社会正义。

  在我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中规定了“家庭除外责任条款”,各保险公司在其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一般也都设计有“家庭除外责任条款”,但是,我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家庭除外责任条款”进行明文规定,这导致了我国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经常判决结果迥异且相互矛盾。

  对此,笔者建议,在《保险法》修改或者国务院、保监会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时,应当明确,除非能够证明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合谋欺诈行为,否则保险合同中的“家庭除外责任条款”对被保险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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