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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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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基本案情】何某系日照市莒县一个体运输户,2000年冬从他人处购买客运车一辆。2001年1月,何某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车辆投

  【基本案情】何某系日照市日照》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何某作为保险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且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用,系实际投保人。但由于保险公司的原因,将不是投保人的某印刷厂当作投保人,致使实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没有达到。保险公司在未对实际投保人释明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将某印刷厂当作投保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给何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过失责任。何某对保险公司的行为未予制止,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适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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