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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适用首案及启示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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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大诚信原则(utmostgoodfaith)是《保险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在普通法系中的相关著述可谓汗牛充栋。但对此保险界公认的原则,我国法律、法规却未明确予以确认,仅《

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是《保险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在普通法系中的相关著述可谓汗牛充栋。但对此保险界公认的原则,我国法律、法规却未明确予以确认,仅《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然而,大陆法系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与普通法系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虽有共通之处,但内里的区别却是巨大的。也正因如此,在我国的司法案例中未见到公开适用最大诚信原则的情况。

  2005年第11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载《保险法于10月18日,而非外企公司提出要约的10月14日。

  法院认为,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订立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在发出要约、接受新的要约、作出承诺的整个过程中,都应依据最大诚信原则,向保险人如实告知其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可能影响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与是否增加保险费决定的任何重要情况。故最终法院判令,外企公司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丰泰保险有权宣布保险合同无效。

  据笔者了解,在我国最高司法机构公报中引用最大诚信原则,上述案例仍是首次。以前我国学者对诚信原则已有过深入的研究,但对最大诚信原则则少有涉猎。英国保险法学者在《诚信与保险合同(Good faith and insurance contracts)》一书中有如下论述:“如果一个合同被称之为最大诚信合同,那么法律对它会比对一般商业合同的诚信度要求为高。一般合同遵循的是‘买者当心’原则,合同当事人在洽商中,把底牌贴于胸前,小心地选择何者可以出示给对方,何者不能示人……可以发觉,在一般合同中,当事人只须遵守不得有违诚信的义务,而不是必须公开与率直坦诚,而最大诚信合同则要求必须诚实与充分披露。”

  为遵循国际惯例,便于保险市场的成熟运作,笔者认为当下切须开始研究“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运用以及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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