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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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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内容提要:保险合同有其特殊性,理论上普遍认为保险合同有四个基本原则,即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法》对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利

  内容提要: 保险合同有其特殊性,理论上普遍认为保险合同有四个基本原则,即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合同的处理。

  近因原则应当是《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指导保险案件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 ,而我国法律对近因原则并未在文字上进行明确和清晰的规定,但总的来说,我国法律 是承认和接受近因原则的。关于这一点,通过目前国内许多有关的保险学类著作可以得 到很好的印证。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 重要标准。

  对近因原则的应用通常有如下一些情形:

  一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原因只有一个,那么这种原因就是近因。

  二是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损害,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都是近因,而且保险人只负责 赔偿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对非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赔。如损失无法分别估算, 则应按照公平原则分摊。

  三是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的损害,一般以最近的、有效原因(后因)为近因。但是。 当后因是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或者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及属于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 时,则前因为近因。譬如,“判例法”较为典型的英国也是经过长期的审判实践,英国 法官才总结出了用以诠释近因原则的“链条原理”。该原理认为,从事故的发生到结果 ,其中的各个原因如同一节节的链环,如果这些链环环环相扣、联系紧密的话,则该链 条的顶环(非尾环)即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

  四是多种原因间断发生造成的损失。如果新的独立原因(近因)为保险危险,即使发生 在不保危险(前因)之后,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仍须由保险人赔偿。如果新的独立原因 (近因)为不保危险,即使发生在保险危险(前因)之后,由不保危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 不负赔偿责任;但对以前保险危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仍应赔偿。总之,关键在于分析 何者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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